广东深圳检察院出台办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2015-09-10 08:43  来源:正义网

  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被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在交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检察院添加了一行备注:“本案属于辩护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原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院许可。过去辩护律师去了看守所,才知道不许可会见。如今,检察院增加了告知程序,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近日,该案辩护律师向市检察院提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并得到了许可。原来,根据9月7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第一次会见必须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搭上了《办法》的“快车”,刘某某很快就能和辩护律师见面了。

  记者获悉,新鲜出炉的《办法》共6章33条,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宗旨,有创新举措、可操作性强。以后,检察院要书面告知是否允许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律师的法律意见更受重视,其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也将获得救济。

  亮点1:书面告知律师是否许可会见

  《办法》第1条明确指出,除在侦查期间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而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并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或《逮捕通知书》时,以书面注明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本案是否属于需要许可才能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这一举措已经试行两个月了。”市检察院侦查事务处负责人姚晓升透露说。2015年6月份,市检察院邀请13名律师上门为执法工作“挑刺”。会后不久,市检察院反贪局即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告知其家属会见是否需要经过许可。“能改的我们马上就改。”

  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申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就是否许可会见提出明确意见并答复的期限多长为宜?这个问题还曾引起小小的争议。有不少人建议,遵循上级院“三个工作日内”的规定即可,“何必卡自己的手脚呢?”

  “但是,作为上位法的《刑诉规则》明确规定三日以内答复,这个三日就是自然日,而三个工作日因不包括节假日,往往会长于三个自然日,答复用时越长,对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保障越不利,因此《办法》最后明确,三日内就要答复辩护律师是否许可会见。”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周映彤认为,“只有对公权力做出严格的限制,才能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深圳市人大代表、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刘辉律师评价说:“没想到《办法》这么详细,检察机关起草该文件花了不少功夫和心血!有不少法律范围内的创新的措施,特别是对贿赂案件拘留通知送达时注明是否许可会见,是司法为民的很好的制度创新。”

  亮点2:律师可集中阅卷多次阅卷

  《办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约定的时间阅卷的,应当受到保障。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当场安排阅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办法》要求,不得对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复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范围作出不当限制。对于卷宗册数较多或犯罪嫌疑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或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阅卷。

  “我们还特别规定,阅卷结束后,辩护律师要求补充阅卷或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前来阅卷的,可以和公诉部门协商再次阅卷的时间和安排。周映彤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律师的阅卷次数不再受到限制。如果有补充侦查的卷宗,律师也能查阅到。”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经常会带着助手一起办案,《办法》中还很贴心地加了一条“小贴士”:阅卷时,辩护律师可以安排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随同,并从事辅助工作,但实习人员不得单独阅卷。

  对于律师反映的“有电子卷宗不能拷贝、只好拿着手机对屏幕拍照”的问题,《办法》中已明确,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电子案卷卷宗等方式。周映彤坦承说:“201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卷宗册数达到118318册,由于卷宗多、人手少,还要考虑卷宗的安全性,我们还没有能实现全部案卷电子化。但是,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努力提高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水平,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记者获悉,深圳市盐田区、南山区检察院电子卷宗工作在全市较为领先。根据《办法》,实现电子卷宗的检察院可以为辩护律师设立网上阅卷平台、提供速拍仪、刻录电子卷宗光盘。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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