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

2015-09-02 08:08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海南省检察院出台《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与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配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办法》共分五章,对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程序到责任追究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责任和监督管理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以及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等12种行为。

  为充分体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办法》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责任范围,并对承担责任的情形作了界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检察人员执行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不改变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人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负责,检察人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人员执行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明显违法的决定,没有提出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李轩甫 林玥)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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