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场外证券业务将建黑名单制度

2015-09-01 18:24  来源:上海法制报

  9月1日起,全国一批新规开始施行。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提供了法律规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对场外证券业务进行备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而在上海,沪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新规、上海预防职务犯罪法规等也都从9月份开始施行。

  场外证券业务建黑名单制

  9月1日起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等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P2P平台违规担保将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提供了法律规范。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24%和36%两个分界点。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若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保护高于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不再追究,未付的利息也不会判借款人支付。

  上海预防职务犯罪有新规

  《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共28条,其中一般预防措施和针对高风险领域的重点预防措施是《规定》最为核心的部分,如《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务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并规定“对实名举报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此外,9月1日起,公民发现环保部门不履职,可向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等。上海售后公房维修资金新规也将实施,资金收支网上可查。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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