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检察院"四个一"规范不立案线索审查

2015-08-13 16:06  来源:正义网

  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共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16件。其中,2013年5件、2014年6件、2015年5件。为规范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案件工作,该院采取“四个一”工作法,有效规范了不立案线索审查。

  建立一个不立案线索审查台帐。由控告申诉检察处内勤建立一个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台帐,记录收到自侦部门移送不立案线索审查的时间、初查卷宗册数、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案由、不立案通知书等案件基本情况。报请处长审批后,记录分案时间、结案时间、答复反馈情况等。确保每一个不立案审查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审结、答复,每一个审查环节规范、到位。

  撰写一份不立案线索审查报告。承办人自收到内勤移送的不立案线索审查卷宗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情况复杂的由处长审批可延长两个月。重点审查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是否进行了全面初查,举报线索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否均已查清;不立案决定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不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自侦部门初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并根据审查情况撰写结案报告,确保举报线索和举报内容得到规范依法、严格有效处理。

  制作一张不立案线索审查备案表。内勤制作一张不立案线索审查备案表,由承办人审查完毕后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后报内勤,统一由内勤在承办人结案后七日内将《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备案表》向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确保北京市检察院能够准确掌握不立案线索审查情况,便于及时监督。

  发放一份不立案审查通知书。承办人在审查结束后三日内将初查卷宗退回自侦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情况或连同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一起、或控申部门独自将审查情况及侦查情况答复实名举报人。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向实名举报人发放《不立案通知书》和《不立案审查通知书》,确保实名举报人的知情权。(谢文静)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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