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首检察院抗诉两起民事调解案挽回1500万

2015-08-05 10:37  来源:正义网

  8月4日,湖南省吉首市检察院提请湘西州检察院抗诉的两件生效民事调解书获再审改判,吉首市法院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调解书确认的以22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协议条款,改判标的达1500余万元。据悉,这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湘西州检察机关首次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

  据悉,2008年4月,张某某与罗某某、卜某某分别以吉首金厦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其诉至吉首市法院。其后,双方当事人迅即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金厦公司已抵押给某金融机构的约22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吉首市法院分别制发了两份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当时,抵债土地市值近所抵债务的四倍,使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也严重侵害了该土地抵押权人的权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作为某金融机构的主债权及抵押权受让人,申请检察机关对吉首市法院的上述两份生效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有权提出抗诉。吉首市检察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审查后提请湘西州检察院抗诉,湘西州检察院以上述两份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等为由,依法向湘西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湘西州中级法院裁定指令由吉首市法院再审。

  2015年5月,吉首市法院对两案予以开庭再审,再审庭审中,吉首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就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充分的论述,有力指出了原民事调解书的严重违法情形和错误之处。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汤维骏 肖彬华 肖福)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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