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级申诉检察官纠正“冒名顶替”关联案

2015-08-04 08:13  来源:检察日报

  第一次犯罪时他是未成年人吗

  “在查办王定国案的时候,我们还发现一个重要的关键点必须查清,就是2008年犯抢劫罪时,他是否是未成年人。”据蒙艳介绍,他们和东莞市检察院申诉部门的检察官一起查阅卷宗发现,按照王定国的户籍信息,他应在“1990年3月4日出生”,在抢劫罪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王定国也一直说的是这一出生日期。但在审判阶段,王定国开始声称自己实为“1991年3月4日出生”,家里为了让他早些工作报户口的时候虚报了一岁。

  庭审时,王定国的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王定国湖南老家大坪村村委会、镇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王定国系1991年3月4日出生,原禾峰村村委会变更为大坪村村委会,“情况属实”,并盖有大坪村、镇派出所的公章。该《证明》文件被法院最终采信。判决书表明王定国在2008年按照未成年人被减轻处罚,并最终在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这份《证明》是说明王定国在1991年3月出生属实,还是说明村委会名称变更属实?又以什么为依据认定的这个出生日期?带着疑问,承办人走访了王定国居住地派出所、大坪村村委会以及王定国的父母。

  结果,该派出所出具的王定国《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人口信息材料,均证明王定国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3月4日”,没有任何变更记录。更关键的是,承办检察官到王定国所在县的档案馆,调取到了该县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形成的该县《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有王定国的明确信息。“如果1990年他没有出生,无论如何不该有这一条信息。”蒙艳说。

  王定国居住地的派出所也表示,因该所和大坪村村委会已发生人员变更,派出所公章已更换,《证明》上无经手人签名,因此无从查证是否出具过该《证明》,也不能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及用章的真实性。

  承办人向王定国父母核实调查,希望其如实反映情况。王定国父母表示,因家里有3个孩子,已经记不清王定国的真实出生日期,还是以户籍登记为准。两人亦不能说明2008年大坪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及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由于上下两级院沟通顺畅、配合得当,东莞市检察院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完成了案件审查和调查补证工作。

  犯敲诈勒索罪时已构成累犯

  “查实王定国2008年犯抢劫罪时是否是未成年人非常重要,除了影响抢劫罪的量刑以外,还影响到王定国犯敲诈勒索罪时是否成立累犯的认定。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前罪是未成年犯罪的,犯后罪时不构成累犯。”蒙艳介绍。

  经过调查,可以证实2008年王定国犯抢劫罪时已满18周岁,他应该按照成年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查实2012年犯敲诈勒索罪的“王政国”的真实身份是王定国。根据刑法,王定国在实施抢劫犯罪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敲诈勒索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省检察院并案抗诉获改判

  经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及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检察院认为两份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抗诉条件。

  问题是,对2008年的一审生效判决,东莞市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而对2012年的二审生效裁定,广东省检察院才有抗诉权。如何监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周虹告诉记者,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省检察院对两份生效裁判均有抗诉权;考虑两案紧密关联,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两案一并抗诉更为适宜,遂决定由东莞市检察院将两案一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此前数月间,蒙艳等检察官一直在同步跟进指导这两起案件的监督工作。7本1000多页的案卷,她们都通过电子卷宗逐一审阅过。2014年12月30日,广东省检察院就两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1月21日上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在佛山监狱开庭再审王定国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两案,检察官蒙艳和方炳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上,王定国开始还抱有侥幸心理,辩解其首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户籍登记情况不实等。不过,在我们当庭出示了调查获取的新证据,并告知他要如实供述时,他再没有什么可辩驳的了。转而向法官求情,希望不要加重处罚。”蒙艳回忆说。

  2015年2月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王定国所犯两起案件依法改判,再审判决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加重王定国总刑期二年零五个月。此时,距王定国原判刑满释放日仅21天。

  对此,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表示,广东省检察院将两案合并抗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将两案合并再审、一并改判,有效解决了两案审级不同、抗诉机关不同可能延误办案时机的难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此做法应予充分肯定。(郑赫南)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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