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级申诉检察官纠正“冒名顶替”关联案

2015-08-04 08:13  来源:检察日报

  最近几天,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蒙艳,在与侦查机关沟通后,将一起“冒名顶替”案及由此牵出的“虚报年龄”规避刑事责任的法律监督案件画上了句号。

  “冒名顶替”的犯罪人是湖南青年王定国。他2012年冒充他人身份逃过累犯追责,2008年因虚报年龄而获减轻处罚。不过这一次,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并案监督面前,他彻底没了这份“幸运”。

  一起犯罪未遂的敲诈勒索案

  2012年,时年22岁的王定国从湖南老家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之后,一直也没有正当职业。他经常和几个同龄老乡一起“混”,他们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直呼其为“小王”。当年5月23日下午,当他接到绰号为“光头”的老乡“找个老板搞点钱”的电话后,立即同意了。

  “光头”告诉王定国和另外3人,他们的同乡、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塑胶市场做生意的老板张桂(化名)的儿子张奇(化名)几年前在老家读初中时曾打过他,所以要去找张桂敲诈一笔钱。

  当天晚上,王定国随着“光头”以及另外3人到张桂的店铺“找茬儿”,因张奇不在,张桂叫他们几人留下电话,再联系他们。但张奇当晚告诉父亲,自己根本没有打过“光头”。两天后,“光头”、王定国等5人又找到张桂进行威胁,要求其给5万元医药费了事。而后,双方在沟通具体数额时,张桂只同意给几千元,王定国对此很恼火。同年5月28日中午,王定国没联系上“光头”,遂纠集4个同伙、携带两把砍刀,驱车再次找到张桂。当日下午,在双方见面发生争执时,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将王定国等5人抓获。

  被抓获后,王定国自报姓名“王政国”。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他一直以“王政国”的身份接受讯问、签署笔录。2012年9月18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决“王政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王政国”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化名“王政国”的王定国就要刑满出狱了。但在半年前的2014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接到了“王政国”实为王定国、原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的有关材料。

  通过比对指纹揭露假“王政国”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初步掌握王定国涉嫌身份造假、二审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后,考虑到王定国犯罪地在东莞等因素,决定将该案交由东莞市检察院办理。

  “由于交办案件时距被告人服刑期届满不到4个月,为争取办案时间,省、市两级院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东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随时汇报、省院指定蒙艳检察官全程指导办理。”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周虹告诉记者。

  在蒙艳看来,王定国案件的办理,犹如一场与时间的“赛跑”。

  2014年10月29日,东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科派检察官到王定国两次犯罪服刑场所、两次案发地派出所等单位调取了一系列证据资料。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王政国”于2012年5月28日被抓获后曾在看守所捺指纹。调查还发现:“王定国”在200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在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2010年6月4日出监。他在2008年被抓获后也在看守所捺指纹。

  2014年10月30日,东莞市检察院发出《委托鉴定书》,委托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政国”的指纹卡与“王定国”的指纹卡,比对二者指纹是否为同一人。当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痕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两份指纹卡上的指印均为同一人捺印所留。广东省两级检察机关申诉部门认为,“王定国”2008年捺印填制指纹卡在先,“王政国”2012年捺印填制在后,因此,“王政国”的真实身份应为“王定国”。

  2014年11月4日至7日,东莞市检察院刑申科承办人到湖南省新宁县相关部门查明了“王政国”和“王定国”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其情况说明等,发现王政国是王定国的亲哥哥。

  短短三周时间,办案人员跨区、市、省展开调查,走访了王定国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档案馆等十多个单位,询问相关证人,收集了近20份新证据。

  2014年11月13日,东莞市检察院刑申科承办人到广东省佛山监狱讯问了服刑中的“王政国”。在铁的证据面前,“王政国”告诉检察官:自己因怕被从重处罚,所以冒用了哥哥“王政国”的名字和身份,并且在2012年第二次犯罪时没有交代2008年曾有犯罪前科。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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