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审判综合试点法院优势,准确理解“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规定,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胆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统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未成年被告人724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给予刑事处罚719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320人,缓刑适用率为44.20%。
该院少审庭副庭长林杰介绍,2012年以来该院二审改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件,涉案未成年被告人17人,改判12人,其中改判缓刑(包括二审减轻处罚后判处缓刑)7人,二审改判缓刑人数占改判人数的58.33%。(郝绍彬 宋彩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