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还原抓捕现场、医学专家出庭协助法官调查、证人在庭审现场接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反复过招……2015年5月以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疆率先试点证人出庭制度后,确定了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切入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案,并于7月2日正式公布。
据悉,在以往审判实践中,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大多数是在庭外完成的,限制和影响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力,“尤其是在一些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产生重大争议的场合,这一问题则更加突出。”该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新闻发言人王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
2015年5月,该院审理的一起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何某就当庭质疑抓捕民警的证词,随后该院再次组织开庭,抓捕何某的民警就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还原现场”。因此,在该院公布的方案中特别提出,落实各类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最大程度防止冤假错案,减少公众对法院的猜疑和误解。
“不是所有证人想出庭就能出庭,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王斌解释,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为此,方案还对证人出庭的条件和范围做了细分,“目的是防止法官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的恣意,有效限制辩护人、被告人滥用诉权,导致不必要的诉累。”王斌说。
除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审判时的一个现实困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几乎没有,主要障碍是办案机关或人员对于出庭作证有抵触情绪。”王斌表示。因此,在方案中,该院强调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与公安机关业务考核挂钩,间接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王维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