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司法厅出台十项便民举措惠及三秦百姓

2015-05-21  来源:陕西政法网

  为全面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实做好法律援助这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民生利益的惠民工程,近日,陕西省司法厅立足“扩范围、提质量、优服务”,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活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不划阶段、不设环节,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边探索,边完善,边服务,边提升,以达到“完善制度、推进改革、扩大范围、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五个目标。通过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陕西省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能力,让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更均等地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讨得了公道,为创建“三个陕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这10项惠民便民服务举措具体包括:

  1、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采取在法院等司法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三方服务中心等形式,对法院和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中的经济困难人群,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将军人军属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三类对象,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3、将70岁以上老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对于我省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凭老年证或身份证即可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4、将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农业生产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造成损失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5、五种困难人群免予审查,两种特殊人群上门服务。除农民工以外,对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员,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等五种人群,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经济状况,凭民政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直接受理申请。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网络预约,主动上门做好法律援助服务。

  6、全面推行阳光法援、高效法援、廉洁法援,强化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机构要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质量考评制。定期旁听法律援助案件审理,定期回访受援人。自觉对外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律师年度考评督查,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严格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7、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窗口化服务,推进咨询申请村村(社区)通,掌上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推进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要依托妇联、工会、残联等延伸站点,依托乡镇司法所和村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站点,推行一镇(街道办事处)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社区)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各站点要公示公开法律援助范围条件、便民电话和联络员,实现咨询受理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要拓宽电话申请和网上申请渠道,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兴载体开展宣传、咨询和自助申请服务,实现法律援助智能化。

  8、推行援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各级机构要对援助事项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综合纠纷解决机制, 节约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9、畅通省际、省内协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就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和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异地调查取证开展协作,各级机构之间对省内需要配合调查取证和协作事项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对于需外省、市、县(区)协作的,省市机构应积极协调,确保维权途径一路畅通。

  10、推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各级机构要和当地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审查互免机制。对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于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曹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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