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份中央级别的文件——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甫经问世,就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两项规定剑指干预司法活动的种种痼疾,告诫以权扰法者莫再任性,条文数目虽不多,但震慑力十足,问题导向明确,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拔钉清障”,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对“关键少数”的擅权“加压”
“两项规定是中央对四中全会决定的进一步落实、深化和具体化,体现了中央对推进司法改革的决心,也是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理应担当的重大责任和艰巨任务。”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称。
卓泽渊分析说,两项规定从三个角度致力于落实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排除外部干扰,二是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干扰,三是增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
“三管齐下,可以说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尤其放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影响更为深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传松欣喜地看到,两项规定的出台,为广大法官依法秉公办案筑起了“防火墙”,也使得极少数习惯于办关系案、人情案的害群之马没有了冠冕堂皇的借口。
同为法律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不由得对这两项规定的出台叫好,“对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是又一项有力的措施”。
在李传松看来,两项规定是“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利器”。他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是不是真正尊崇法律、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重要的示范性。
“‘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能否做到真正依法办事,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最为重要的评价标准。”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称。
李传松说,对干预司法加以严格规制,抓住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让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白“红线”在哪儿、“底线”在哪儿,引导其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对于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清障”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要求裁判者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种裁判必须是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作出的,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任何非法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周刚志认为,这两个党内法规文件的发布,堪称中央以党内法规形式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有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典范,对于促进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条款中有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落实,具有极为重要的保障功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程方伟告诉记者,两项规定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抵御不当影响、干预提供了坚实的制度“盾牌”,对于保障司法裁判者严格依法独立作出裁判意义重大。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如是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同样认为,只有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才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与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是相关的,两项规定的落实必将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推动司法权威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卓泽渊说。
“进一步加强配套的司法体制改革,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才会有明显的效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醒说。
为司法权威的提升“加油”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客观结果。”据程方伟的观察,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权的行政化运作倾向明显,这种运作模式不仅背离了司法权独立判断的本质属性,也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开了方便之门,致使裁判结果难以获得公众信服。
“用猛药治重疴。”以一个学者的角度,卓泽渊更愿意用这样的形容来表述两个规定的现实意义。
“对整个社会而言,规定的贯彻实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领导干部、司法人员也有一个艰难的适应过程。”卓泽渊相信,通过一段时期的改进和努力,两项规定的落实对司法的意义必将得到凸显,对提升全民素质以及司法赢得良好的国际声誉,也都会有积极的正面影响。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李传松坦言,法官办案,经常会受到内、外部形形色色的干扰,坚守底线、不为所动是绝大多数法官的必然选择,但许多法官毕竟会因此承受不必要的压力,而极少数意志薄弱者对于说情、打招呼屈从甚至迎合,从而造成办案不公甚至违纪违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李传松说,要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还要靠广大法官的内心自觉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建议“在法院内部再建立起严厉的问责机制和有力的职业保障机制”。
“希望严禁干预司法的内容不只停留在规定层面,而是要实实在在地落实于司法办案的每一环节。”程方伟说。(记者 郭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