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04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石经海——
法治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前提
在举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大潮中,既打掉了诸如周永康、徐才厚等“老虎”,也打掉了在百姓身边的“苍蝇”。
其实,他们本该是治国理政的“执政”者,可偏偏在“执政”中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最终成为受法律惩处的“老虎”“苍蝇”。在令人痛惜的同时,也催人反思他们“依法执政”与“口是心非”悖论背后的原因:最关键的是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相对,是一种“法治”的逻辑和思维方式。它的养成,需要在行事方式上能够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始终坚持和做到“以法为据”、“以法为尺”,更需要在观念上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以“法”规范、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运行,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
然而,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在执政中,存在不执法、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钓鱼式执法、寻租性执法等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进而使“依法执政”流于形式,甚至走向“法治”的反面,并蜕变为“老虎”和“苍蝇”。
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执政,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唯有如此,我们的“依法执政”才会不变质、不变味,我们党的领导干部才不会蜕变为“老虎”“苍蝇”。
当然,要培育法治思维,还需特别注意处理好两对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和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冲突的,这是误解。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以党的领导为“法治”的直接方式,而是通过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来实现的。其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不是将以德治国为“法治”的直接方式,而是通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