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制度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2016-06-20 17:25  来源:中国警察网

  建立实施法律顾问制度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专家解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将承担怎样的职责,具有哪些权利、义务,又将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几位专家,请他们对《意见》进行全面解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今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会议强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同时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重大意义,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对记者表示,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韩春晖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认为,《意见》的出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李明征说:“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从实际出发设立法律顾问,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和“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将成为未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韩春晖指出,《意见》提出了“坚持分类规范实施”的原则,要求从实际出发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情况,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

  一是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三是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四是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人员构成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意见》明确规定,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意见》同时明确,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确立“硬约束”机制,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作用

  受访专家指出,《意见》明确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并确立了一整套“硬约束”机制,确保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意见》详细规定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等六项职责。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介绍,《意见》明确规定公职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包括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认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必须要做到“牢记使命”。

  吕红兵表示:“《意见》的指导思想在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因此,社会律师如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切实服务依法行政、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担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重在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推进公司依法运营,在担任‘服务者’的同时担当‘把关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意见》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刘辅华认为,《意见》的这一系列规定将成为保障公职律师发挥作用的“硬约束”机制,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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