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给孩子点亮一盏法治心灯

2016-06-03 11:29  来源:平安广西网

  给孩子点亮一盏法治心灯

  一一广西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保护未成年人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用真情融化坚冰,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迷失在歧途的孩子。

  有这样一个团队,他们用爱浇灌希望,为迷途知返的失足未成年人点亮明灯。

  自201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首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下称未检)工作会议以来,广西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未检”工作,实现了从“稚嫩幼苗”到“丰实硕果”的巨大进步,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点亮一盏法治心灯,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雷霆护航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每个孩子的丢失,都会让他们的家庭陷入骨肉分离之痛,让他们的家庭遭受灭顶之灾,都是一场血泪的人间悲剧。2015年1月26日,曾经震惊全国的广西“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主犯黄清恒的死刑判决,维持对黄曼丽、阮氏军等2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不等的判决。

  广西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其嚣张气焰,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3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陈某强奸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院未检科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以毒品、金钱引诱3名幼女发生性关系,严重地伤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研究论证后,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以强奸罪改判陈某有期徒刑12年,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该案获评自治区检察机关“十大刑事抗诉精品案件”。

  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高发的态势,广西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思路、新方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涉嫌侵犯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尤其将伤害、虐待、遗弃、性侵、强奸、组织卖淫、拐卖儿童以及猥亵留守儿童作为打击重点,通过办理一批危害校园安全、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2012年至今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强奸犯罪3277件3851人,起诉组织卖淫犯罪102件184人,起诉强迫卖淫犯罪42件77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199件449人,起诉拐骗儿童犯罪26件29人,起诉猥亵儿童犯罪340件345人。

  春风化雨“宽严相济”让迷失的孩子回归正途

  2015年10月,在南宁某技校上大一的贺州籍学生刘某因一时冲动,跟别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拘留。接案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第一时间找到刘某家长,并对刘某启动了心理干预机制,邀请心理辅导员为其进行心理测评及疏导矫治。根据刘某的行为情节和心理评估报告,检察官认为这是一个犯罪情节较轻的失足青年,应从教育感化的角度,尽力挽救,于是安排了刘某和其父母进行亲情会见,引导刘某感知父母恩情,促使其打开心结,释放了长期压抑在其心中的不良情绪。最终,刘某真诚认罪悔罪,在其父母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八步区检察院对刘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现在,刘某重返校园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刘父对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感激不已,送来了“关爱胜于父母、帮教严于老师”的锦旗。新的学期,刘某还给承办检察官寄来了参加学校社团活动的照片,表达他的感激之情。“孩子,你若安好便是晴天”检察官阿姨宽慰对刘某说。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西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尽量减少羁押,防止交叉感染。同时,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实行优先安排、优先审查、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及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审结的“三快速”工作原则。

  2012年今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67件2088人,决定不起诉247件423人,附条件不起诉256人。

  务实创新积极探索未检专业化办案模式

  2014年1月29日凌晨,未成年人黄某伙同他人酒后在西林县古障镇街上无故拦截、追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韦某、王某等人,致韦某、王某轻微伤,并将被害人韦某的一辆男式摩托车砸坏,损失人民币700余元。

  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黄某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按照以往的程序,这份记载着“污点”的犯罪记录,就将伴随着黄某的一生。西林县检察院办案干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目的,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启动了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对其实行特殊司法保护,让他“无痕”回归社会。这是广西检察机关践行未检工作专业化的一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继续推进分案起诉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健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积极落实法律援助,积极探索司法救助,试行心理辅导等形式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办案机制,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积极探索办案模式专业化,分别进行了推行指定辩护人机制、亲情会见制度、社会调查机制、心理矫治机制、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开展检调对接,指定一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管辖,建立未检资料库等有益探索,获得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赞誉。

  “检察+”模式助推预防帮教社会化

  15岁的梁某某于2014年9月在学校宿舍产下一名婴儿后,因极度恐慌,将婴儿从5楼阳台抛下,致使婴儿当场死亡。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出于恐慌、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将婴儿杀死,犯罪时是15周岁的在校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庭具备有效监管条件。该院依法对梁某某作出了不批捕、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为最大限度挽救梁某某,该院检察官充分尊重梁某某及其家庭不进帮教基地、不让其他人员管护、保护隐私的强烈意愿,采取了一对一的帮教方案。起初,性格内向的梁某某不开口说话,帮教曾陷入僵局,后经检察官的耐心开导,梁某某慢慢愿意和办案人员交流,转学后,性格逐渐活泼开朗起来。

  对于像梁某某这样的“迷途的羔羊”,广西检察机关尽量避免采用单一式的惩罚性手段,探索以检察机关为主,联动多个预青部门、社会机构参与的“检察+”观护帮教模式,不仅“治病”,更要“救人”。

  广西检察机关主动与妇联联手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以“妇女儿童维权岗”为依托,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和社会治理创新;以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为载体,在大、中、小学建立“青少年维权法律教育基地”,选派德才兼备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构建以检察院为主导,多元化帮教的格局。广西检察机关还与乡村小学共同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和司法维权工作。截至目前,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2个单位获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邓铁军 邹筱溪 蒋倩倩)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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