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全民法治意识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基础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改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一些群众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法治意识还没有真正入脑入心、形成行为习惯。
法治意识与社会习俗、国民习惯等文化现象紧密相连。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人们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往往重视裙带、感情、权力、金钱等因素的作用,遇事依靠关系或者去寻找关系,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则;即使有规则,也大多是“稻草人”式的摆设,可有可无。那些敢于无视规则的人被视为有“魄力”,那些“遇到红灯绕着走”善于规避规则的人被视为有“能力”,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作用大大弱化。可见,在我国,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到“法治宣传”,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深刻揭示了开展全民普法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必须从日常细节抓起,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上,更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培育法治信仰,使群众充分信仰宪法法律、尊重宪法法律,自觉把宪法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维护司法公正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核心
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宪法法律权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近年来,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存在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现象,导致了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一再出现,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破坏性影响,极大损害了宪法法律的权威。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复杂,但司法人员缺乏法律信仰、漠视法治精神是根源。“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强化司法人员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和职业良知,使司法人员真正从内心尊崇宪法法律,全心全意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正司法,最终要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司法人员的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上。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权力干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提高司法透明度,破除司法神秘主义,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坚定守护法治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踊跃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有效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详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就破解执行难问题作出专题部署。[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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