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6-06-25 11:25  来源:正义网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何惩治这种行为,让“老赖”受到应有的惩罚,日前在京举行的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研讨会,对此展开了探讨。

  “执行难、执行慢是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李轩教授介绍,虽然现在从法院系统到中央决策层都很重视这个问题,但囿于相关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法院执行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等原因,执行难、执行慢的个案仍然存在。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是导致司法机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研讨会现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以一个“执行难”的典型案例介绍:2011年初,唐山人李殿兴向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金额共计为4411万元。后因该公司无钱偿还,双方诉至唐山市丰南区法院,法院判决嘉润公司向李殿兴偿还借款共计4411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殿兴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查封了嘉润公司开发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的235套房产。

  若不出意外,债权人李殿兴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产,将卖房款用于偿还他的借款与利息。可就在法院发出拍卖公告后,许多购房者纷纷来申报“权利”。原来,部分被法院首封的房产,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被非法转卖。

  研讨中,有专家指出,李殿兴遭遇的“执行难”,其难点在于案件被执行人违规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那么,是否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非法处理行为进行约束?中央财经大学李轩教授认为,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具体到上述发生在唐山的案例中,李轩认为,开发商在法院查封后,仍然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无疑应以上述两罪并罚;对于购房者的购房行为,如果其是善意的,则可能因购买方式非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购买行为无效,如果其实恶意为之,则甚至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刚律师与中闻律师事务所孙传忠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但应择一重罪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认为,法院被赋予各种惩治“老赖”的手段,比如“黑名单”中禁止乘坐飞机等高消费的限制,可以给“老赖”一定惩治。同时,通过积极追究相关人员违规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对解决“执行难”有着重要意义。(高鑫)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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