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同盟军”,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检察机关既积极做好“事先预防”工作,又切实强化“事后保护”工作,真正让举报人觉得安全可靠。
“‘事先预防’就是做好保密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河北省柏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尚丽娟表示,《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就检察机关做好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拧紧“安全阀”。
尚丽娟介绍了检察机关采取的主要保密措施:举报受理由专人在专门场所或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严禁其他人员在场;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电脑并加密管理,电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看;举报材料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举报材料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侦查工作需要除外);通过专门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必须核对举报人查询密码,答复时严禁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扎实做好“事先预防”工作。
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推出的实名举报人身份代码制,有效打消举报人怕暴露身份的担忧。据该院副检察长范文中介绍,该院制定了《实名举报人保护制度(试行)》,规定在举报受理和线索管理工作中实行身份代码制和单线联系制。“把举报人名字隐掉,用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代替,并指派专人与举报人实行一对一单线联系,连侦查部门办案人员都不知道举报人的名字,举报人身份在整个线索办理过程中始终处于保密状态”。
“‘事后保护’主要是针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尚丽娟表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在今年3月底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打击报复”的具体情形、举报人保护工作分工、保护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表现为:人身、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尚丽娟表示:“举报人面临这三种情况时,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保护。检察机关将分别采取提供相应保护措施、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等保护举措。”
“加强举报人保护,我们要求提高三个意识:一是提高关口前移意识,把事先保密工作做扎实;二是提高流程保密意识,把保密工作融入线索办理每个环节;三是提高严肃查处意识,对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苗头倾向、行为表现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刘岩说。(徐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