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伟春 作
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1日起施行已有三个多月,“反家暴”成为热议的话题。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2014年10月,该院又成立家事司法中心,内设反家暴临时庇护所,至今已对17起案件的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司法庇护,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09起。贾汪区法院对涉家暴案件实行专人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积累了哪些经验?当事人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当庭打人被认定家庭暴力
汪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水产品养殖场,生意越来越好。腰包鼓了,丈夫汪某便移情别恋与“小三”鹿某暗中勾搭。两年来,汪某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发展到多次殴打。去年,汪某起诉离婚,陈某考虑两个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双重保护而不同意离婚。
陈某陈述,因不同意离婚经常受到汪某的殴打,请求法院给予人身安全保护。汪某反驳,那只是夫妻间的争吵,没有殴打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两人在法庭上为是否离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吵得不可开交。
休庭期间,汪某走到陈某身旁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去,陈某当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
贾汪区法院当即对汪某采取处罚5000元的制裁措施,同时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庭送达给汪某。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汪某在休庭后的过激行为和对陈某的伤害后果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陈某抚养教育,汪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水产品养殖场归汪某所有,汪某支付陈某60万元。
■法官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特征仅是大多数家暴案件的共性特征。在个案中,施暴者的加害手段、加害程度及加害后果是认定家庭暴力是否成立的最重要依据,即便是仅有的一次殴打,如果存在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的事实,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本案中,汪某在法院即不能控制自己,当庭殴打陈某,并造成一定后果,可以推定陈某陈述经常被汪某殴打的事实真实可信,依法认定家庭暴力成立。
对于因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在子女的抚养上,原则上判归受害者一方抚养,以彻底斩断家庭暴力代际相传的基础。在财产分割上,应充分保护受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短信威胁前妻构成精神暴力
李某和马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又因遗漏的财产未分割产生纠纷,再次形成诉讼。马某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还不断发短信对前妻李某进行威胁、恐吓、骚扰。李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与马某电话沟通后,马某仍不收敛。
法庭调查得知,在纠纷前马某就曾到李某的单位进行谩骂和骚扰,李某整日担惊受怕,为此还三次搬家躲避。
法院认为,马某用短信对李某持续进行威胁、恐吓,给李某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已构成家庭暴力,遂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向马某送达,同时向马某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和当地妇联送达。
经公安机关备案和约谈,马某未再进行短信威胁、恐吓和骚扰。该案为婚姻无效后财产分割纠纷,双方争议主要为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受害方李某所有。
■法官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但因具有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等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本质上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无异,故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规定此种情况参照该法执行。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系前配偶关系,马某实施的精神暴力依附于曾经的夫妻关系,依附于曾经的共同生活,依附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对李某的实际控制,故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马某进行制裁,对李某进行保护是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义和基本精神的。
应该指出的是,因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参照该法执行的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故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我们原则上掌握在双方离婚后一年之内,一年以后发生的,原则上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长期遭受家暴诉离婚获支持
50多岁的尹某提出与丈夫丁某离婚。据尹某陈述,婚后30年她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尹某的丈夫丁某,是一名煤矿职工,30年来经常殴打尹某,而且没有任何理由。2012年,丁某退休后经常喝酒,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殴打尹某。尹某的两个儿子将这一切都看在了眼里,他们都支持母亲尹某提出离婚。
第一次开庭,丁某不认可家暴行为,不同意离婚。法庭通知丁某的两个儿子第二次开庭到庭作证,丁某索性缺席,不与两个儿子质证。两个儿子均当庭证明母亲长期遭受家暴。
法院认为,丁某两个儿子的证言真实可信,丁某对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清楚,尹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鉴于双方目前同住一村,见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应尹某的请求,法院为尹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丁某送达,同时向当地派出所、妇联及丁某所在村委会同时送达。判决书生效后,主审法官邀请派出所干警、妇联干部,丁某所在村委会领导共同与丁某约谈,丁某没有发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法官点评
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行为更是隐私中的隐私,一般不为他人所了解和掌握。除情节轻微情形外,家暴受害人大多处于自卑、胆怯、懦弱、忍让和孤立无助的状态中,一般不会注意搜集和保存家暴证据,造成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家暴行为难以在法律上予以认定。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受害人对家暴过程的语言描述和在语言描述中的肢体状态、面部表情等,都为认定家暴行为是否成立提供了重要心证依据;受害者近亲属、邻居等证人证言及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应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如对人身伤害明显存在的,可认定受害者完成举证责任,施暴者否认的,转换由施暴者负举证责任。再如,以精神伤害为主的暴力行为,受害人已经表现出恐惧、惊吓、逃避状态的,根据受害人陈述,已基本达到可以心证程度的,法院即可推定精神暴力成立或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达到遏制施暴行为的预期效果,必须注重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的重要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要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施暴者并做好送达告知笔录,同时应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直接送达公安机关和施暴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便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
保护令助推夫妻感情修复
赵某与张某婚后5年夫妻感情较好,家中经济条件也颇殷实。2014年生女儿小赵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由于不能有效沟通,赵某即以殴打张某的方式予以解决,导致张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张某要求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但在法庭上,张某陈述其本意并不希望离婚,只要确保赵某不再殴打自己,愿意原谅赵某。赵某对多次殴打张某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每次殴打程度轻微,没有给张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愿意痛改前非,保证不再殴打张某,请求法院调解和好。
法院认为,夫妻人格地位平等,各享有人身自由。赵某采用殴打张某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间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及严禁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的根本原因。鉴于家庭暴力程度较为轻微,张某愿意附条件地原谅赵某,赵某亦表示了彻底反省、坚决改过的决心,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同时,法院依法为张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庭向赵某送达,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责令赵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张某。法院又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向公安、赵某所在的居民委员会送达,告知定期监督和协助执行。至今,赵某没有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小夫妻真正和好。
■法官点评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复杂多样,但无论什么原因,在家庭暴力产生的初期进行坚决的打击,阻断家庭暴力惯性的形成非常关键,所以家庭暴力的预防尤为重要。对于结婚时间较短的夫妻,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及时介入,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可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发展势头。
本案中,张某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依附于离婚诉讼提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害人可以不依附于其他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立案受理并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该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如果为受害人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即意味着受害人可凭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故此,对于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审查过于严格,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不予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会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许多可以挽回的婚姻也会很快因家庭暴力的存在而走向破裂。然而,上述认识存在事实上的误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进行打击和制裁,目的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二是对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予以预防,目的是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所以,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损害赔偿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上述误区应当予以澄清。
■司法观察
遏制家庭暴力
预防尤为重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贾汪区法院院长李徐州介绍,在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近30%的案件原告主张离婚,原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侵扰,经过开庭审理,近8%的案件可以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受害者因受家庭暴力的侵扰,不仅身体上受到折磨,精神上亦万分痛苦,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伤害甚至杀人,社会危害十分明显。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法律救济的民事强制措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李徐州介绍说,该院5年共计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109例,慑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力,没有受害人受到施暴者的再次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于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竖立了一道隔离墙,经过认真监督执行,可以有效阻断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2014年11月24日,贾汪区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率先成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与贾汪区法院其他庄严的法庭不同,反家暴临时庇护所,是长廊深处一个温馨的空间。20多平方米的房间,两张松木小床各放一边,中间是一个写字台,旁边还有衣柜等日常家具。墙上的装饰画、暖色的窗帘,都让这里充满了家的味道。
李徐州介绍,反家暴临时庇护所是针对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而又无处避难而采取的临时性救助措施,可在短时间内为受害人提供安全保护,可为人民法院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可为受害人选择安全的避难方式预留参考时间。1年多来,该临时庇护所安置了17例家暴受害人,虽然安置时间都很短,多在24小时之内,但对避免矛盾激化、遏制加害行为、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李徐州认为,起诉到法院的家暴行为往往比较严重,大多数的婚姻关系面临着解体,所以,对家暴行为的预防尤显重要。李徐州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都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违法行为,国家公权力有权提前介入;二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各责任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要依法主动行使好反家庭暴力的法定职权,发现家庭暴力及时处理,将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施暴者的矫治和惩处工作。(王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