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开展活动迎接“世界环境日”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创新发展
福 建
记者6月3日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升级版。2015年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涉生态环境各类案件3734件,努力以最严格的司法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20余份指导性司法文件,全面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目前全省法院有生态环境专门审判庭71个,专门合议庭11个,实现了全省法院的“全覆盖”,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案件数,均居全国法院首位。福建法院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畅通立案渠道,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研究探索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的司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何晓慧 周晓芳)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意见》,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13年以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3413件、行政案件7318件、民商事案件71378件。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广东已经在广州、珠海、广州市南沙区等20多个中、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巡回法庭。
为方便诉讼,广东高院下发了《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结合本省山川走势以及水域分布实际,对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广州、清远、茂名、潮州中院和所管辖区域内的一个基层法院分别对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张慧鹏 潘玲娜)
重庆
本报讯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道,重庆三级法院共设立了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三级法院的纵向全覆盖。
目前,重庆法院全面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庭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综合受案模式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由5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发生的所有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使发生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均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集中审理,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在区域和类别上的横向全覆盖。
重庆法院还创新裁判方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造成环境生态无法修复的行为人,组织其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累计放养鱼苗近百万尾,种植树木8万余株,渝北、万州两地现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两江环保司法林”和“长江三峡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刘洋)
沈阳
6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五起近年来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沈阳中院于2015年初成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根据环境资源案件实际受理情况,也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畅通了民事侵权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审理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以及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气、水、土壤污染以及农村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按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特别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刘宝权 王建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