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暨第十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与会人员认为——
改革攻坚需要理论支撑和实证研究“双轮”驱动
图为年会现场。廖秀春摄
5月19日至20日,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暨第十七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召开,与会人员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就检察改革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司法责任制与办案组织建设研究
随着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不断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办案组织建设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宣教处处长张衍路认为,主任检察官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完善检察机关扁平化、高效率的办案管理体制:一是将独立办案的权力赋予主任检察官组内的办案检察官;二是主任检察官对组内事务的定位为监督者而非行政领导者,主任检察官负责对案件把关和文书审核等,但不能直接改变办案检察官的决定,检察官在办案决定权上直接受检察长领导。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薛培建议,加强主任检察官制与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协调与衔接,特别是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或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部门负责人可在听取主任检察官意见后,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或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马建馨表示,应尽可能弱化检委会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的命令与执行关系,强化指导与咨询关系,建议逐步把检委会定性为一个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从直接决定案件向更多进行检察业务指导转变。对于检委会权力运作,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柏利民提出,对于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或事项,可进行论辩制度的程序设计:其一,由负责实体审查的专职委员首先发言,其余同意专职委员意见的委员作补充和修正,为论辩一方;不同意专职委员意见的委员自然形成论辩的另一方(当然还可能有第三方意见)。其二,在检委会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相互就分歧意见和问题展开论辩。其三,在论辩的基础上,各检委会委员行使最终表决权。其四,由检委会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或决定。
为保持员额内检察官队伍的整体活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等建议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基础上建立两项配套制度。一是检察官歇业制度。歇业是一种理性的暂时退出执业的机制,承认检察官资格和资历。这不仅是对未进入员额的现有检察官的尊重,也是继续发挥他们司法作用的一种恰当的制度性安排。二是资深检察官制度。探索允许有一定司法资历的检察官申请为资深检察官,退出员额,仍行使一定的检察职权,但办案数量比员额内检察官要少,待遇保持不变或略低,逐渐向退休过渡。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邱景辉提出,为防止民事行政检察条线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出现忙闲不均、办案实践机会不同等、业务发展不平衡,应当根据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不同类型来分配案件。比如知识产权案件经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审判庭审理,本身专业性也较强,应当优先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应当由指定或者相对固定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归口办理。
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办案组织建设,离不开科学配置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喀什地区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和信认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职能配置与内设机构的设置急需加以改革(调整)。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王和信建议设置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综合业务局、行政事务局,增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同时建议在相关法律中统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称谓。
鉴于现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存在设置不统一、内部机构职能存在重叠、行政层级繁多、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甘肃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金石认为将检察权分解并归为五大类职权的观点更为合理,即将检察权分为检察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其他职权,根据上述五类职权可以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作出调整。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包括派出检察院和派出检察室两类。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规定派出检察室,金石建议法律增加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监狱、看守所、乡镇等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
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等也认为,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明确派驻检察机构的定位与职能,切实解决派驻检察机构因职能定位不明晰导致“越权”或“失职”的现象,事关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效果。派驻检察机构的职能,既不是完全复制派出检察院的职责权限,将其变为派出检察院的下级院,也不是纯粹的虚化权力,没有一定的实权,而是应结合派出检察院和驻地实际,予以综合考虑。
就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江苏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杨吉高还提出需要以“大部制”为方向,科学设定内设机构数量,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情况,对业务部门能合并的合并,该拆分的拆分,对综合部门大幅度进行压缩、整合,有效控制内设机构数量。各业务部门下,不再设立处、科、组等行政化的组织,直接设立专业化分工、扁平化管理的检察办案组织。
桂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邹定华表示,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改革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然而,推进深化改革还必须采取构建配套性立法措施,铺平改革道路;完善配套制度设计,推进改革进程;强化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等措施。桂林市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科长蔡春生建议加强人员管理与职业保障。一是针对不同类人员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创新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二是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按照检察官的职务等级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明确各职务等级所对应的薪级及增长机制;建立检察官职业津贴计发比例与办案数量、质量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三是加强职业保障。例如,适当延长一线检察官的退休年龄;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者变相解除检察职务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是会议关注的话题。湖北省兴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云认为,一些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侦查、起诉等职能弱化,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变化的认识误区。其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只是诉讼模式的革新,既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开庭为中心,更不是以案卷为中心。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程世国等人提出树立动态证据意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动态的,同一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证据很可能会不相同。证据的动态性还体现为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证据的动态变化给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带来严峻挑战。这要求检察官以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将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中证据的变化视为常态,增强在庭审中对辩方证据质证的能力和合理回应辩方质证并有力答辩的能力。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张雪妲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实现对侦查权的法律控制越来越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点。张雪妲提出,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和侦查理论的基础性概念,并以强制性侦查措施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为基础,构建以事前审查批准型为主的检察监督模式为核心,以及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和以司法裁判为主的权利救济机制为保障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控制体系。
北京市清河检察院副检察长温军进一步认为,构建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控制体系,实质在于强调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事先审查批准并以签发令状的方式进行授权后,侦查机关方可实施。但考虑犯罪的突发性与侦查的紧迫性,可将拘传等暂时性、轻微的强制到案措施的决定权赋予侦查机关,同时,允许侦查机关在急迫情况下先行实施紧急拘留、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但在急迫情况消失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向检察机关报告,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和确认。
增强大数据意识既有助于检察人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是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要。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黄胜认为,大数据运用有利于实现“智慧检察”,使精准公诉成为可能。但由于公诉人信息化水平总体不高、技术运用能力不足,缺乏有效地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变化的手段。必须树立大数据思维意识,重视大数据运用,加强诉前引导侦查部门通过收集、分析电子证据来精准办案,扎实做好审前准备工作。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检察员王凤辉也提出,反贪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占有大量的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案件综合分析研判的依据,信息、数据获取的速度,来源的广度,挖掘的深度都直接决定侦查的成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未来有必要设立情报信息主任检察官团队。该团队的主任检察官应熟练运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较为常见的数据提取、恢复技术,心理测试技术,话单分析技术等现代侦查技术应该有明确的战术思路,善于综合运用各类数据为职务犯罪侦查服务。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两年的试点期限将至,如何完善这一程序也引发讨论。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永航对试点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低、律师辩护率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能充分体现、庭审程序不够简化等,并建议放宽适用该程序的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建立量刑激励机制、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特别是要科学设置办案期限。从试点情况来看,过分强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快捷性,将办案期限设置得太短,忽视了司法实践的需求。依据问卷调研情况,李永航认为,刑事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应以15个工作日为宜,审理期限应以10个工作日为宜,上述期限均不得延长,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转为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办理。(刘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