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辽宁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辽宁省公安机关巡察工作规定》,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进行巡察监督,全面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
据了解,在巡察工作中,辽宁省公安厅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工作任务派出巡察组。巡察组的职责包括:巡察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特别是在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上,“一把手”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以及反“四风”等情况。
《辽宁省公安机关巡察工作规定》明确,巡察组应在被巡察地区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相应职权,并根据工作任务,视情与被巡察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政工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责成相关警种部门予以协助。巡察工作结束后,要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适时检查整改情况。(谭彦叙 吴丽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