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与传统绩效考核有较大差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是用一套可量化的指标来衡量依法治国实施的进度。检察公信力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存在对其实际状况进行评价的需要。研发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全面、注重操作、兼顾民意的“检察公信力测评”体系,并分步骤用于量化评估不同省份的检察公信力水平,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检察公信力建设,也是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具体体现。
“检察公信力测评”与检察系统传统的绩效考核在理念与实践上有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
第一,奉行标准的指数研究路径。“检察公信力测评”从构思、实施到发布遵循了指数研究经典的概念化—指标化—操作化—指数化的路径,即在科学定义“检察公信力”内涵的基础之上,通过层层推进的三级指标体系,实现对“检察公信力”的量化。
第二,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传统绩效考核是一种系统内的自我考核,“检察公信力测评”则通过国家统计局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充分体现测评的外部性与独立性。
第三,遵循以公众为核心。传统绩效考核主要是一种没有受众参与评价的自我考核,而“检察公信力测评”借助法治量化评估通行的“普通人群调查法”与“特殊人群调查法”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对检察公信力的科学测算。其中,社会公众的评估更是占到整个评估体系权重的80%。民意在“检察公信力测评”中的核心地位也是增强司法民主性的应有之义。
(王禄生 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