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4-13 08: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今日七版)

  公告称,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更加准确地贯彻立法原意,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特别欢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学科研院所组织讨论并集体提出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给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杨婷,邮政编码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gsfjss_yang@163.com。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

  (张小洁)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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