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日前出台《湖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承办人应在律师接待室中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填写《听取辩护人意见登记表》,写明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以及具体的辩护意见等内容,并由听取意见的办案人员、辩护人签名后附卷,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辩护人提出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钱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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