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出台办法厘定办案权力清单

2016-03-28 08:55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责程序等事项,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办法》进一步健全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全区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对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将根据部门人员数量及司法办案需要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依序担任主任检察官。

  《办法》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体系。对属于检察官独立决定处理的事项,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属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下级检察院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上级检察院命令、决定的,由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办法》还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责任、重大过失责任、一般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等四类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邓铁军 常新征)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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