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务公开离不开法治内功

2016-02-23 08: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政务公开中诸多饱受诟病的乱象,凸显了将政务公开纳入法治轨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政务公开列为必须狠抓落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足见其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中央再次作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既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全面贯彻,更是对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自觉践行,其意义自不待言。

  目前,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7年有余。7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有力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建设。不过,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因为没有以法治的强制力对政务公开实行全面保障,政务公开中还存在诸如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政务信息公开、“能不说就不说”、以“正在调查”“仍在核实”“领导不在”为由消极公开等不良现象。因此,要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必须练好法治内功。

  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政务信息界定,到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都还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务公开原则,因规定过于笼统,让一些部门和官员可以随意放大政务信息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同时,因为缺乏法治强有力的保障,对政务信息不公开的追责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将政务公开纳入法治轨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方面,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律保障范畴。鉴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效力较低、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弊端,可将其由法规升格为法律,并厘清其与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以法律的强制力堵塞“涉密”幌子不公开政务信息的漏洞,以此倒逼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规范政务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细化并丰富制度体系,对政务公开中的各种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地进行纠偏,并依法追责,从而让法治成为政务公开的坚强后盾,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有序推进。(张智全)


责任编辑: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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