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对人民法院来讲,没有信息化就没有人民法院工作的现代化,就没有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就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公正审判案件是前提,首先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靠信息化建设,要靠司法公开。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信息化既是工具,又是先进的生产力。随着信息革命的持续推进,信息化正在持续不断推进生产方式变革。信息化作为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对于人民法院则是审判能力的重要体现,依靠信息化技术,可以大大提高审判能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同时,信息化与审判工作的高度融合,又推进了审判方式的变革。人民法院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适应社会的变化,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就必须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们已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办公,实现了数据的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和互联互通。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改版后,中国法院网连接了全国法院政务网站集群,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3100多个地方法院开通官方微博,不少法院还开通了官方微信。最高人民法院还同上海广播电视台合作,创办中国法院手机电视,通过手机实时发布信息;与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创办《法治天下》栏目,以法官为主体,坚持法官说法、以案释法,报道精品案例,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还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大公开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服务,取得良好效果。但也要看到,有的法院没有及时转变观念,不主动运用信息化技术,网上办公、网上办案覆盖率较低,裁判文书上网还不够及时全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能力不足,数据孤岛现象较为突出,大数据应用水平有待提升;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法院实时和全量收结案差异较大;数据管理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数据开发、数据审计、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机制还亟待完善;有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人才匮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等等。信息化建设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稍有松懈就会落后于时代。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需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在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方面,要有充分的自信。中国的法院有自己的特色,这是体制优势同信息技术优势的结合。要把各地法院的创新举措、好的经验加以总结完善,尽快形成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
(一)要借助信息化更好地把握司法工作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信息化从本质上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不确定性,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信息化的本质契合了司法工作规律,对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发展意义深远。要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四级法院“全覆盖”,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去掉“噪音”“杂音”,消除各种不确定的信息,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纷繁复杂的海量司法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从而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决策形成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提高司法水平,防范冤假错案。要通过科学研判,加强司法应对工作。传统的审判数据处理主要依托样本抽取方式,研究分析的是局部、不全面的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审判数据处理技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研究方式转变为全面收集数据,进行全数据分析,从整体数据着眼,从审判全貌入手,数据处理、存储、分析能力显著提升,精确性大大提高。各级法院要善于从海量司法数据分析中,及时发现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要依靠大数据平台,对海量案例、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分析,为法官查询参阅同类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二)要借助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流程再造,实现全程留痕、实时监督。信息技术所具有的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符合司法工作特点和司法管理规律。要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审判管理模式的变革,使案件信息实现从一线干警到院庭长的点到点即时传递,使人民法院由具有行政化倾向的管理转化为制度化、法治化、扁平化管理,实现审判流程再造,促进司法管理的科学化,提高司法管理效能。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动态监控,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运行中每个环节、每个节点、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的监督制约。要通过信息集控平台,将分散的数据集中起来,及时准确地捕捉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各类案件变化情况,科学研判审判运行态势,及时调整优化司法政策和措施,提高决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人民法院各类人员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提高人员管理效率,让院庭长能够通过数字化、可视化方式了解干部情况,促进提高干部管理工作水平,同时让法官实时掌握自身办案情况,促进法官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评估、自我管理。
(三)要借助信息化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体系是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以及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安排,审判能力是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确保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能力。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可以使各项工作更好地适应信息化、大数据的要求,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力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要依靠信息网络系统、诉讼服务平台,让信息化成为网上办公、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查询、网上申诉的重要载体,使法官办案更加方便、高效,使当事人参加诉讼更加便利,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依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人民法院新媒体,建立便捷沟通渠道,使信息更加真实、对称,使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及时互动,全面掌握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使司法的“总供给”和群众的“总需求”实现基本平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能公开的信息都已公开、法院没有藏着掖着,感受到法官没有私利、居中裁判、为人民服务,感受到人民法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网络沟通平台”等载体,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并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受理网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力争到2017年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把中国的法院建设成为“阳光法院”“智能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应当具有六项特征,即“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全面覆盖”,就是要以“天平工程”为引领,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既实现四级法院和人民法庭固定和移动网络的“全覆盖”,又实现各类司法信息资源的“全覆盖”,形成互联互通、畅通无阻、资源共享的法院信息化工作网络。“移动互联”,就是要运用网络和移动应用技术,探索办公业务向移动终端拓展,实现智能服务,既最大限度为法官办公办案提供便利,又随时随地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律师参与诉讼提供服务。“跨界融合”,就是要完善信息化综合应用系统,既实现人民法院内部各领域的融会贯通,使信息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又实现人民法院与外部特别是相关部门网络的横向接入,促进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相结合。“深度应用”,就是要坚持数据驱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运用,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积极拓展案件实证分析,为法院自身建设、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信息决策服务。“透明便民”,就是要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信息资源覆盖全国法院所有应该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依托信息技术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更加人性化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安全可控”,就是要完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建立权责明晰的网络安全责任制,提高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实现上述目标,关键在行动。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信息化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