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6专家论证为何南海仲裁是“一张废纸”

2016-07-12 17:24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赵建文: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严重破坏国际法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赵建文

 黄海英 摄

  菲律宾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七的规定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实际上是一场打着国际法治旗号破坏国际法治的政治和法律闹剧。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背《联合国宪章》有关主权平等和争端解决的规定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1条第1款规定,联合国成员国应当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原则解决国际争端。《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菲律宾提起仲裁的目的是掩盖其侵占中国岛礁和海域的非法行为,是非正义的。美国为实施其“亚太再平衡”战略,利用其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优势,明里暗里支持菲律宾推进南海仲裁案,甚至动用航母舰队炫耀武力,危害了南海区域的和平、安全及正义。2015年7月6日,王毅外长应约与美国国务卿通电话时表示, “仲裁庭的这场闹剧该收场了”。

  《宪章》第2条把主权平等规定为联合国的首要原则。《宪章》第33条关于国际争端应以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求得解决的规定,体现了主权平等原则,反映了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在中菲之间存在以谈判方法解决南海争端的有效协议的情况下,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程序。在1995年8月10日中菲联合声明第3点关于“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的共识中,“最终”一词就表明中菲双方不是把谈判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一种备选方法,而是作为唯一的排他的方法对待的。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是背信弃义行为,是严重违背主权平等原则和《宪章》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的行为。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违背《公约》关于适用强制仲裁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1条,强制仲裁必须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的“限制”下进行。菲律宾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这些限制条件。

  领土主权争端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9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无须提交相关程序。菲律宾15项仲裁诉求都直接或间接地属于或涉及领土主权问题。例如,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裁决 “九段线”与《公约》相违背。这实际上是从根本上否定“九段线”,本质上是领土主权争端。况且,中国是二战结束后公布的“九段线”,《公约》是1994年生效的。《公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把《公约》作为裁判“九段线”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

  菲律宾大部分诉求是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海洋划界争端。例如,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决中国有效行使主权的美济礁、渚碧礁、南薰礁、仁爱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全都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这将使中国丧失大片的海域,本质上就是海洋划界。中国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98条的明文规定,于2006年8月25日提交了排除海洋划界争端适用强制仲裁程序的声明。提交此类声明的国家有30多个。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美国不是《公约》当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都作了这样的声明。

  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83条,在提起强制仲裁之前,争端当事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菲律宾的15项诉求实际上是15项争端。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称的《公约》解释和适用的这15项争端的解决方法交换意见。在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的行为是无效的。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违背相关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更要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仲裁庭没有遵循该条规定,也没有遵循其应当遵循的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

  菲律宾的15项诉求直接间接属于或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中菲之间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有效协议,菲律宾没有履行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因此,菲律宾无权就其声称的15项诉求提起强制仲裁。菲律宾为绕开《公约》对强制仲裁作出的限制,对其诉求进行了精心包装,以《公约》解释和适用为由单方面非法地提起强制仲裁。这种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不产生组建仲裁庭和使仲裁庭获得管辖权的法律效果的。遗憾的是,菲律宾单方任命了1名仲裁员,由日本籍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任命了其余4名仲裁员。在缺乏组建的合法依据、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9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认定其对菲律宾的15项诉求中的7项有管辖权,其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将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这样的裁决很像受聘于菲律宾的专家为了菲律宾的利益而撰写的关于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无论是仲裁庭已经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还是即将公布的关于实体问题的裁决,都因菲律宾无权提起强制仲裁和仲裁庭的组建缺乏合法依据、仲裁庭无管辖权而自始非法和无效。只有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实际上,不是单方面提起仲裁程序就是坚持国际法治,也不是不执行非法无效的仲裁裁决就是不尊重法治。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不承认、不执行该案仲裁庭的所谓裁决,是真正坚持国际正义,维护国际法治的表现。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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