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律师、法学专家如何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

2016-07-05 09:05  来源:中国长安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律师、法学专家与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
  6月30日,中国长安网邀请部分知名律师、法学专家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对此进行了研讨。从即日起,中国长安网将陆续刊发这次研讨会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 李宗诚 努力吸引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加入法官队伍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由于法官主要在法院系统内培养和遴选,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能够进一步丰富法官队伍的社会经验、理论素养和思维视角,既有助于法官提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最终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律师和法学专家而言,从事肩负着神圣裁判职责的法官职业,不但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成就感,对于进一步提升自身各方面能力素养也是宝贵财富。【详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铭志 《办法》施行中的现实问题需有专门部门来协调解决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选拔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措施,建立了这项工作的常态化机制,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施行中的现实问题需有专门部门来协调解决。此项制度目前是与法官、检察官遴选主渠道并行的平行录用补充制度,是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明确和细化的地方。一是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如何设立,人员构成和工作方式是什么。二是被招录律师的“同等资历”如何认定。三是律师协会出具评估意见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应当如何确定。【详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汪海燕

借助《办法》的实施搭建共同的交流或培训平台
 

  《办法》的目的之一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大家在择业之前,接受的都是法学教育。从法学素养和最终追求目标来看,法律人应有共同的法律语言,相通的法律信念和追求。但是,为什么现在存在法律职业撕裂的情况?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大家接触较多往往是在个案中。如果出现问题了,有时会通过比较激烈的方式,甚至借助舆论的力量来解决。显然,这种无奈的选择不是一种理性交流的方式,也贬损了法律人的整体形象,对司法官的权威、公信力甚至律师自身形象均有损伤。另外,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再教育平台也不相同。久而久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形成了“小职业共同体”,他们思维方式定势化,话语方式各异,甚至情感上也形成“小共同体”。【详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荣军

当面临国家荣耀和职业荣耀的时候,天枰如何倾斜,已经分明
 

  中办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扩充立法和司法队伍人员的来源;促进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民主性和开放性;提升立法和司法机关荣誉地位。除了经济利益因素之外,作为法律人才或者社会良知的组成部分,愿意投身立法和司法事业者,也就表明了其追求已经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世俗社会的价值,进入了精神创造的“境界”,这与我国一直强调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完全吻合的。【详细】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 吴邲光

要将《办法》贯彻到具体的法律之中

  律师和法学专家该如何成为及胜任法官检察官,我认为首先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良好品行,也包含坚定的政治信念,此为“德”;二、应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具体包含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包含具有专业特长、且有着精典案件的办理及分析),此为“才”;三、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可根据层次的不同,选择法学学士、硕士甚至法学博士的学历来接任不同的职位或者岗位;四、应具有从事法学教育或律师执业的一定年限。经历、资格等达到相应的要求; 【详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嘉毅律师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作用,这样的观念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纸面上。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机制,并且明确这样的制度是常态化、制度化的,不仅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配合,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消除隔阂、减少差距,完成法律人观念的转变。 【详细】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警兵律师

法律职业的流动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制度保障

  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但是,职业分工的不同,使得律师、法官、检察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思维角度、思维方式、思维习惯都存在着种种的差异。执业律师,特别是诉讼律师,通过代理一个一个的个案,一点一滴地积累着最坚实的诉讼实践经验。按照公开选拔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执业五年的诉讼律师,按照贯彻落实律师法的要求以及实习律师考核的实际情况,该律师已经进入律师事务所六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经过实际执业五年以上的历练,具有良好从业声誉的律师,应该都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愿意转行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律师,已经对法官和检察官这两个职业抱有发自内心的敬意和价值认同,愿意通过从事这两个职业,为司法公正进一步添砖加瓦。【详细】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周塞军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互换制度是推进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互换制度是推进法治发展的所必须的,其意义无需赘述。但如能使之制度化,具有吸引力,并得到有效实施,还需要出台配套制度加以完善。如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的资历、履历的界定;建立资深律师、专业律师认证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的黑名单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强化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办案权;完善法官、检察官奖惩机制;提高法官、检察官社会地位,强化其职业荣誉感等等,使得其职业具有较高的吸引力。 【详细】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吕立秋 确立法官职业荣辱感,积极吸引律师参加法官检察官遴选
 

     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很多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我国将近30万的律师队伍,如果成为法官的人才储备力量,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将会是坚强的人才后盾。遴选那些政治过硬、经验丰富的律师进入法官队伍,甚至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只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我国的法律共同体将会真正建立,并成为一只庞大的法治建设生力军,中国的法治建设将大有可为。但是现阶段的突出问题是法官的离职与优秀律师不愿意参加遴选的问题。对于如何吸引优秀律师参加遴选,核心是确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在不同的层面确立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详细】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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