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学专家如何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

2016-07-05 10:28  来源:中国长安网

  知名律师、法学专家齐聚中国长安网研讨:

  律师、法学专家如何成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律师、法学专家与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现象。6月30日,中国长安网邀请部分知名律师、法学专家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对此进行了研讨。

  今天刊发第二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马铭志的发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马铭志:

  《办法》施行中的现实问题需有专门部门来协调解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铭志 (张昕媛 摄)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选拔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措施,建立了这项工作的常态化机制,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从律师队伍角度来看,这项制度的确立将丰富律师职业的上升空间和转任渠道,对我国律师职业良性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助于引导律师队伍强化自律要求,培养政治品格,恪守职业道德,提升业务能力,增强律师队伍的荣誉感和凝聚力。

  《办法》施行中的现实问题需有专门部门来协调解决。此项制度目前是与法官、检察官遴选主渠道并行的平行录用补充制度,是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明确和细化的地方。一是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如何设立,人员构成和工作方式是什么。二是被招录律师的“同等资历”如何认定。三是律师协会出具评估意见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应当如何确定。

  《办法》实施一是要明确如何激励更多、更优秀的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虽然目前律师行业内部和外部发展空间都较小,广大律师对于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渠道的建立也持广泛欢迎的态度。但相对于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向律师队伍的流动,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仍然极少。《办法》打通了制度性的障碍,提供了平行录用的渠道。仍然存在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主观意愿不足的问题。担任法官、检察官本身就是一种上升通道,是向上的流动,因此,必须在其向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流动中提供更多地支持和保障。对于律师来讲,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吸引力并不在于收入的高低,但是合理的收入、职业保障以及退休保障仍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要解决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主观意愿不足的问题,还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增强法官、检察官职业的身份尊荣感。

  二是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转任制度的衔接问题。律师通过严格的公开程序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并不意味着其就能够立即胜任审判工作。虽然律师、法官、检察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共同的法律职业追求,但三者有着迥异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求。因此,应当建立对选拔录用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的专项培训机制。在选拔过程中对律师的法律理论、专业能力有明确评定的基础上,这种教育培训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的角色认知、职业伦理教育和审判工作的实践锻炼,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制度规定,为转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学专家提供专门的教育和实习,确保他们能够很快适应审判和公诉工作。建议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于审判工作特殊专业领域的紧缺人才可以适当减少实习时间,但相应的职业伦理教育必不可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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