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某是一家大型超市的专职司机,由于吃苦耐劳而深得老板应某的赏识和信任。为方便吴某拉货,应某将超市仓库的钥匙交给吴某管理。一段时间以后,吴某因其他单位有更高的待遇而向应某提出辞职。应某表示不满并决定扣发吴某半年安全奖1万元。吴某气不过,在当晚(尚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交付钥匙)趁超市所有人员休息后,用应某交给他的钥匙打开超市仓库的门,拉走2台电脑以及其他一些货物折抵自己的奖金。第二天,超市发现电脑被盗,随即报案。警方顺藤摸瓜,将吴某抓获。
观点分歧
在办理该案件时,办案民警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拉走电脑折抵奖金,是在超市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时的自力救济行为。虽然方法欠妥,但超市有错在先,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虽然超市无理扣发了较大数额的奖金,但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拉走2台电脑和其他一些财物,对上述财物的掌控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在处罚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吴某作为超市司机,利用掌控钥匙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2台电脑和其他一些财物以窃取方式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案情来看,虽然吴某在被扣奖金问题上有所“冤屈”,但有“冤屈”也不能以违法犯罪的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吴某构成犯罪则毫无疑问。那么,到底吴某是涉嫌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是争议的热点问题。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是都包括窃取财物这一行为手段,但区别也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一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三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则没有这些要求。因此,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经营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吴某系超市的员工(司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同时利用职务上可以随意进出仓库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台电脑以窃取方式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当然,这种侵占毕竟“事出有因”,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至于吴某与超市关于扣发奖金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朱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