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额制为基础,努力形成分类管理、各司其责的管理格局
合理确定员额比例。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必须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以下并预留员额10%的要求遴选法官、检察官。省法院通过对试点单位近三年办案数量和办案成本进行测算,科学确定试点单位的法官员额,并将高、中、基层三级法院法官员额分别确定为33%、36%和40%。省检察院根据各地案件数量及难易程度、办案成本等因素,在员额检察官总量控制在39%以内的前提下,核定第一批花溪区、汇川区、贵定县、榕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分别为41%、40%、38%、37%。
合理构建办案团队。在遴选产生员额法官、检察官基础上,打破现有行政化管理模式,改变办案力量配置在庭、处、科、室,条状分割的情况,构建以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为核心、各类人员分工协作、人员相对固定的新型办案团队。合理优化员额法官检察官年龄结构。第一批、第二批遴选的员额法官、检察官中,以35至50岁为主体,占70%左右,50岁以上和35岁以下的法官、检察官各占15%左右,形成合理年龄梯次,让年富力强的法官、检察官成为办案主体。
合理构建员额法官检察官动态调整机制。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根据司法职能不同和案件数量、质量、经验、绩效、信息化程度等情况对员额法官检察官数量进行动态调整,既确保案件饱和,又避免超负荷运转,力求做到人案相适。
贵州省试点法院员额制法官宣誓仪式
●以责任制为核心,初步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办案新机制
将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取消行政审批,加强制度建设,配置办案权限,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工作机制。省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明确明晰院领导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主审法官、审判团队行使的司法权力以及各种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取消院、庭长案件审批权,交由主审法官负责,第一批4个试点法院的99.9%裁判文书已由主审法官签发。省检察院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对检察权重新配置,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依法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确保权责明确、关系清晰。第一批4个试点检察院90%以上的案件已由主任(独任)检察官决定和审批。
规范强化司法办案监督。以信息化为依托,对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做到全程留痕。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完善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绩效考核等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全面建立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加强案件评查,把员额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纳入案件评查重点,以案件评查提高办案质量。
改革审判委员会职能和运行机制。推动审判委员会主要职能向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和司法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转变。试点法院审委会召开次数较改革前减少80%以上,审委会讨论案件减少80%~90%。
●以职业保障为关键,积极探索员额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新机制
贵州省对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新设立办案补贴,办案补贴分为办案基础补贴和办案考核补贴。办案基础补贴主要体现专业等级因素,按标准等级发放。办案考核补贴主要体现办案数量、质量及综合效果等因素,在对法官办案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按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实有人数和标准核拨到单位,由单位考核发放。在提升员额法官检察官薪酬待遇的同时,合理提升司法辅助人员的薪酬待遇。目前,贵州省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即省财政出一点、贵州省法院省检察院出一点、市州政府出一点、试点法院检察院出一点),实现了补贴同步“实转”到位,坚决防止“空转”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独树一帜,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动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