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出台意见规范登记立案流程

2015-06-11  来源:四川法制报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规范登记立案流程

不得拒接诉状 立案与否须书面答复

  5月1日起我国法院开始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近日,四川省高院面向四川全省印发了《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对登记立案的要求、流程、登记立案的诉讼指引、权利救济等都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意见是四川省高院根据中央和最高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部署,结合了最高法院4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该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有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的,则以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基本要求

  范围:上诉、申诉案不适用

  登记立案只适用于一审民事、一审行政、一审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初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上诉、申诉、以及破产申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

  负责:立案庭配备专人

  登记立案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实施。对于接收了起诉人提交的诉状(申请)和起诉基础材料,但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可以编“登”字号予以组卷保存,但不统计为诉讼案件。

  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登记立案,可配备专门诉讼辅导人员。

  答复:立案与否均出具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依法起诉(申请)案件,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起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仍不能判定起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于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立案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合议笔录。对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无论是否立案,都要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不立不裁。但当事人同意撤回或退回诉状的除外。

  立案流程

  起诉:当事人提交诉状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制作和提交起诉状,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当事人应提交与起诉(申请)相关的基础证据或证明材料。

  核查:符合条件当场立案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与起诉(申请)相关的基础证据或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对和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只有当场不能判定起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够当场补正的,登记立案人员应指导其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补正的内容限于起诉要件缺失或者要件不明的情形。诉状存在瑕疵的,可以建议补正,但不影响对立案的审查。补正的期限一般为7日。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二次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应当接收诉状,裁定(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没有补正或拒绝补正,经起诉(申请)人确认退回诉状的,记录在册,不出具是否立案或受理的书面通知书;无法经起诉(申请)人确认退回诉状或者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

  当事人逾期补正材料,或者逾期重新提交诉状和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告知:无管辖权可裁定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应当在2日内通过推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码。

  经审查,起诉(申请)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告知起诉(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起诉(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起诉(申请)人坚持起诉(申请)的,裁定(决定)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

  诉讼指引

  调解: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

  对于可调解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因理解错误,将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作为民事案件起诉(申请),或者将民事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起诉(申请)的,应当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合法的起诉路径。

  投诉: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

  当事人对不登记立案有意见的,立案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解释和疏导,经释法疏导仍不满意并坚持己见的,告知其可以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

  当事人对法院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等情形,有权向受诉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投诉。

  接受投诉的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潘兴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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