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7万买的爱车居然不是新车,长春市的刘先生几个月以来为这事头发都掉了好几把。可就在7月18日下午,长春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终于帮刘先生执行到了三倍的赔偿,当81万元赔偿款打到刘先生账户的时候,他高兴得连话都说不利索。
原来,2017年6月,刘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白色越野车,在贴太阳膜时,被操作工人告知:“车不是新的。”刘某找到该公司,对方态度强硬,表示车就是新的。刘某无奈投诉到工商部门,在证明车辆确有多处重新喷漆情况下,该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推卸责任。刘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长春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作出判决:店方撤销双方汽车销售合同;刘某退车的同时,店方向刘某返还27.08万元的购车款;店方需3倍赔偿刘先生损失81.24万元;赔偿刘某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3.4万元;店方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请求。
法院做出判决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不仅不服还辩称刘某主张的店方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不承担3倍赔偿责任。随后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一、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终审判决后,店方仍不服,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5月,省高院驳回店方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7月18日上午,长春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闪电出击赶赴该公司依法进行搜查。并给予警告:“如果该公司还是拒不履行义务,将继续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
就在执行法官搜查、登记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打来电话称:会按照法院判决让公司财务人员马上支付赔偿款。当日下午,81.24万元案款全部汇入至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