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近日,江苏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等。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和素质评价、实绩评估、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激励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建工作。明确落实培训责任、培训内容和形式,坚持分级负责,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张全连 朱海波 施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