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崔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崔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平罗某小区原系平罗镇乡镇改造建设项目,2007年5月1日起,被告人崔某某负责小区物业及供暖服务,收取小区供暖及物业相关费用。2009年至2018年,部分居民、小区门市房经营者私自在该小区南侧门市房至马路中间的道路上修建简易铁皮商亭20余间,用于个人经营,并自发形成市场。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自称是平罗某小区的物业经营者,多次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对上述违建铁皮商亭的经营者收取1000至3000元不等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被告人崔某某还指使沈阳市于洪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劳务派遣人员周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妹妹刘某某帮助其收取费用。对部分不愿意交纳费用的铁皮商亭商户,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采取语言威胁、恐吓,以及对个别铁皮商亭商户进行打砸等手段,向铁皮商亭的商户进行敲诈勒索。被告人崔某某纠集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及毁损财物的方式,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消除该犯罪团伙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遂对被告人崔某某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