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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员工被调岗牵出复杂劳动关系

2019-06-16 16:07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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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未经张懿(化名)同意,擅自调动其工作岗位,被张懿诉至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


  惩罚性机制引发矛盾,员工被调岗

  张懿在一家电信运营公司从事宽带销售工作。为了激励员工提高销量,2018年4月,她所在的销售小组组长在组内实施名为“班费”的惩罚性机制。根据该机制,员工未能完成当天宽带销售认领目标的,需交纳10元至20元的“班费”。张懿认为这项制度名为“班费”,实为罚款,违反了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她在小组工作群中公开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退还其交纳的“班费”。

  同年5月初,张懿因为“班费”问题与组长的矛盾升级,组长一气之下将张懿踢出工作群,随后将其移动办公软件的登录权限取消,并作出不准其参加组内会议及拒绝审批其加班、休假申请等一系列决定。工作群和移动办公软件是张懿日常办公不可或缺的工具,被踢出工作群和取消权限后,她无法继续办公,连尚未申报的工作绩效也来不及上传至办公系统。

  张懿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2018年5月底,在营销中心总经理的直接干预下,“班费”制度被取消,张懿交纳的“班费”获全额退回。但此时张懿与组长的矛盾已不可调和。为了避免两人的矛盾影响小组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未征求张懿同意的情况下,领导将她调岗,工作地点也随之改变。张懿对此调动很不满。她提出,更换小组可以,但应该按照她的意愿更换。张懿的要求遭到领导拒绝。

  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向法院起诉

  因多次就岗位及劳动地点变更等问题与公司沟通未获得满意答复,张懿与公司的矛盾加深。后来,张懿发现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竟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而非电信运营公司。

  2018年9月,张懿向人力资源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力资源公司接到张懿的通知书后,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年10月,张懿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人力资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电信运营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018年1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张懿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懿不服仲裁裁决,向七星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人力资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电信运营公司、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

  劳动关系落谁家,各方各执一词

  张懿认为,她于2016年到电信运营公司应聘,通过各项聘用程序并经电信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面试,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电信运营公司服务。但电信运营公司隐瞒用工性质,以本公司用工名义招她入职,将她的劳动关系连同相关业务整体打包给人力资源公司,诱导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劳动合同,并且在用工过程中每隔半年便将劳动关系连带业务转移至新的外包公司,导致她为电信运营公司服务的真实劳动年限无法计算等不良后果。电信运营公司存在明显的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意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她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她一直服务的电信运营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与电信运营公司之间应属劳务派遣关系。

  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张懿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张懿属于主动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人力资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劳动合同、外包人员承诺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张懿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仅从2017年11月起算且张懿知晓自己服务于人力资源公司的事实。

  电信运营公司辩称,电信运营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操作,电信运营公司仅履行外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人力资源公司招聘张懿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电信运营公司与张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因张懿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出现劳动纠纷而引出的赔偿义务。

  张懿称,就她可能掌握的信息及专业知识水平,在用工过程中,她每隔半年便接到上级领导要求她与新的外包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指令,对此她理解为内部管理的需要,不能就此推断出她认可或知晓自己与外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外包公司擅自调岗违法,被判支付补偿金

  经审理,七星区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外包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且该公司与电信运营公司之间签署的外包协议真实有效,可以认定为劳务外包关系。张懿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表面瑕疵,属于有效合同,张懿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张懿主张的经济补偿对应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能是张懿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至合同终止前,即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

  法院指出,张懿的劳动权利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张懿辞职的原因系人力资源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尊重劳动者意愿,在未满足法定事由的前提下擅自进行调岗,改变其劳动内容,违反了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劳动法精神,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权和劳动合同权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张懿未能就自己与电信运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证据,无法依据其口头陈述和表面证据推断电信运营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系属劳务派遣关系。即使是劳务派遣关系,也只有在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才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则不然。

  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懿经济补偿金4930.87元,驳回张懿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懿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陈丹桂 余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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