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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北京一环境研究所诉九江某环保公司污染鄱阳湖 江西高院公布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9-06-05 21:23  来源: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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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都昌县某环保科技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等8人污染环境案等十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黑作坊废水直排

  【案情】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先后从外地购入3773.22吨含铜废液,通过三处黑作坊非法生产加工了300余吨海绵铜,销售给广丰某铜业公司和玉山某环保公司,其中销售给玉山某环保公司非法获利达600多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徐某银在明知俞某杰、何某标无经营许可和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参与经营。

  该作坊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水沟流入信江河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裁判】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认为,8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徐某银等六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意义】本案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

  猎捕画眉当场被抓

  【案情】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雷某华在贵溪市文坊镇架设捕鸟网、使用电子诱鸟器猎捕了一只画眉。2018年4月12日上午,雷某华以同样的方法猎捕了两只画眉,在其收网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三只画眉和捕鸟工具等。

  【裁判】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雷某华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涉案画眉由相关部门予以放生,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雷某华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意义】本案依法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画眉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旨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预防犯罪。

  未取得证件非法采砂

  【案情】男子邓某根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在其居住的村小组河道开采砂石,非法经营砂石场。至案发时,已销售价值5万余元的砂石。

  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涉案砂场影响水生生态,破坏土地资源和当地的生态环境。根据《河道生态修复方案》,修复工程预算总投资29.57万元。

  【裁判】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邓某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邓某根对被破坏的耕地、河道、堤防进行修复,期满不能自行组织修复的,交纳修复费用29.57万元。

  【意义】本案的审理充分贯彻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的环保司法理念。

  占用林地建仓库

  【案情】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尹某明擅自雇请铲车在莲花县大乐坪林场“大树岭泥水坳”山场施工建设烟花爆竹仓库。经鉴定,尹某明毁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2.2亩。

  【裁判】莲花县人民法院认为,尹某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尹某明承担被毁坏的12.2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恢复性费用共计80852.51元。

  【意义】本案充分贯彻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

  非法捕鱼主动修复

  【案情】2018年4月2日,被告人谢某涛携带电鱼设备,来到寻乌县澄江镇谢屋村“茶亭坝”河段进行捕鱼被查获。

  去年6月25日,被告人谢某涛主动采取“增殖放流”措施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在“茶亭坝”河段放养各类鱼苗7500克。

  【裁判】寻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涛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谢某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3000元。

  【意义】此案涉及水源地保护,体现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非法采矿引发纠纷

  【案情】万载某瓷土矿于2014年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但直至2016年8月15日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4年8月,该矿与袁某建(乙方)签订矿山经营承包合作协议。

  2014年10月,万载县罗城镇安监办责令该矿停产整改。2016年1月底,袁某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作协议、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

  【裁判】万载县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判决了相应金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意义】本案是由非法采矿权引发的合伙纠纷,因合伙采矿主体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开采行为从而认定合伙协议无效,同时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施工噪声祸及生猪养殖

  【案情】中铁某局在南昌市湾里区的向莆铁路一标段施工,其冲击钻机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导致某畜牧养殖公司的部分生猪死亡,生猪生长速度减慢、母猪流产。

  此外,某畜牧养殖公司租赁南昌铁路局南昌工务段的湾里铁路支线线路用地,未如约退出租赁土地。

  【裁判】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认为,中铁某局的噪声污染与某畜牧养殖公司的损失存因果联系,判决其向某畜牧养殖公司支付赔偿款277564.40元。二审法院在造成损失中酌定减轻中铁某局责任,判决其向某畜牧养殖公司支付赔偿款197564.4元。

  【意义】随着道路建设不断推进,由于道路施工扬尘、噪声、振动等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本案即是铁路施工噪声污染导致财产损害的一个典型案例。

  保护区缓冲区建游步道

  【案情】2005年2月,男子龙某的公司与井冈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等签订生态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合同。2013年5月,管理局对该公司在保护区缓冲区修建游步道的行为多次下达停工通知和整改通知。龙某公司认为该项目及涉案建筑均处于保护区实验区,故诉至法院。

  【裁判】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龙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所开发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能证明其所修建的涉案建筑设施处于实验区,亦不能推翻管理局所认定的事实。由此,判决驳回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意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核心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畜禽粪便直排水库

  【案情】2010年,远大某牧等四家公司在官溪水库或其周边进行养殖,且均未按规定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水库。

  各相关单位一系列责改通知书后,2018年7月,某区环保局对官溪水库进行现场监察。

  【裁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吉安市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官溪水库未及时、完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意义】本案系典型的通过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案例,对提高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意识具有示范性作用,社会反响很好。

  垃圾渗滤液直排被诉

  【案情】2016年7月起,都昌县某环保科技公司将生活垃圾非法填埋,部分填埋场所垃圾渗滤液直排鄱阳湖。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于2018年7月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经九江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都昌县某环保科技公司已停止填埋垃圾的行为,恢复垃圾填埋场的原状,并承担因违法填埋垃圾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

  【意义】本案中原告作为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民间环境公益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法院积极保障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发动社会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