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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贵州省检察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9-05-31 19:42  来源:贵州检察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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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准确适用从业禁止筑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线

  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被告人翟某某在六盘水市某地一卫生院值班时,以给在该院住院的被害人小雨(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检查身体为由,欺骗被害人脱掉衣物,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2018年3月,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对其判令从业禁止。2018年4月,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令被告人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六个月内禁止从事与医疗有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医务人员宣告从业禁止案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翟某某的具体行为,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鉴于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犯罪的情形,依法建议法院适用从业禁止,以期取得“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处罚翟某某,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形成有效威慑,以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工作,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线,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二:依法准确提起抗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基本情况

  2001年被告人孙某某认为邻居刘某某将果树苗栽种在了自己的地里,遂将果树苗弄断。刘某某抱着孩子被害人罗某乙(11个月)到孙某某家质问,引发抓扯和吵闹。刘某某的丈夫罗某甲闻讯赶来,孙某某见状就在自家门边提起锄头将罗某甲打倒在地,接着用锄头将刘某某头面部挖伤,最后又持锄头打向11个月大的罗某乙,之后逃离现场,罗某甲、罗某乙父子二人当场死亡。案发后,孙某某一直外逃至2016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本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本案系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孙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作了一定赔偿,其已系六十三岁老年人,对其从轻处罚,从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量刑畸轻,且本案虽属于邻里纠纷引发,但被害人无过错,特别是11个月的婴儿罗某乙更为无辜,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于2017年11月24日提起抗诉,本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改判孙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目前该案尚在死刑复核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案件,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虽属于邻里纠纷引发,但被害人无过错,特别是11个月的婴儿罗某乙更为无辜,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成功抗诉,是准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力体现。


  典型案例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助迷途高中生圆大学梦
  基本情况

  17岁的高三年级学生小刚2018年2月6日到贵阳市某县一网吧上网时,将李某某一部价值 1700余元手机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民警在现场从小刚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以小刚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阅卷了解案情后,及时对小刚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了社会调查,小刚本人对其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得知小刚既往无恶习、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护条件,被害人李某某也表示原谅小刚,无逮捕必要,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小刚得以重返校园。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刚指定了辩护人,听取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走访了学校、家长并与小刚进行了面谈。了解到小刚返回学校后学习较之前更刻苦,各方面表现也更好,正在备战高考。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小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决定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在宣布不起诉时,检察官还对小刚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其负重向前,努力奋斗。作出不诉决定后,检察官还多次与小刚母亲、班主任老师联系,关注其表现。2018年8月底,小刚被贵州某高校录取。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且具有被害人谅解、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本案,小刚因一时糊涂实施盗窃犯罪,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适时开展法制教育、跟踪帮扶,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助其返回校园继续学习,最终进入大学深造,最大限度地挽救了涉嫌犯罪的小刚。这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的最好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典型案例四: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  为未成年特殊群体提供全面救助保护
  基本情况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与妻子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菜刀将杨某砍伤致杨某失血过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顺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张某家中有两个未满16岁且正在上学的孩子,在母亲死亡,父亲即将面临刑罚监禁的情况下,孩子们身心遭受到严重伤害,生活学习陷入困境。为了让孩子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全方位关爱和救助。一方面,依托专业办案切实加强司法保护。协调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组织,依法对孩子的监护权进行委托,并督促履行监护职责。联合申诉部门成功为孩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1.9万元。聘请安顺学院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孩子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拾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加大社会保护力度。主动协调民政部门为孩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在省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支持下,与贵州省亚桥公益组织建立起协助关爱机制,将两名孩子纳入“亚桥公益绿铅笔陪伴计划”救助对象,在为孩子送去持续助学金支持的同时,派员不定期对两个孩子进行看望,送去关怀。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各项职能,深切关注在押人员子女等特殊未成年群体合法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中给予全面司法关怀,还与民政、公益组织、心理机构等多方联动,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全面救助和保护,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典型案例五:落实“一号检察建议”  严惩校园性侵害犯罪
  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黔南州某地某校教师柏某某以顺道送学生小花(女,12岁)回家为由,驾驶其越野车将小花带至一空地后,在该车后座上用抚摸的方式对小花进行猥亵。2018年11月,经某地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19年2月以柏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在对柏某某严惩的同时,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2019年4月,某地法院以柏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校园安全。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校园安全建设,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立足职能与相关部门共建共防,编织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网”。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维护校园安全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针对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从制度机制完善、制度落实检查和违法违纪人员处理等方面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本案中,柏某某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和学生对自己的信任,对受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势必受到法律的惩罚。检察机关不仅对柏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指控,更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高度,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尽可能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之便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安全。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响应最高检工作安排,从打击和保护两个维度切实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严惩校园性侵害犯罪所作努力的代表之一。


  典型案例六: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并重  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5日晚,黔东南州某县某镇年仅15岁的苗族少女小玲(初三学生)被同村几名男青年以唱歌为由骗出门。在途经被告人姜某某家时,小玲被强行拉入姜某某家并被限制。姜某某将小玲在家中困了三天,准备按照当地“抢亲”的习俗,逼迫小玲与其次子成婚。小玲坚决不从,其间设法逃脱未果。小玲父母在女儿失踪后报案,当地镇党委政府与公安民警前去解救。经过多次协商,姜某某最终在小玲父母支付一定数额钱物后才将小玲释放。公安机关随即对姜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姜某某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小玲进行了关爱和救助。了解到小玲虽生长在偏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但品学兼优,学习刻苦的情况后,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教育、民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和某企业对小玲开展长期救助。小玲很快走出了被犯罪侵害的阴影,并在各方的帮助下顺利考上了师范学院本科。检察机关继续发动社会各界,为小玲筹集到近五万元的资助金,帮助其顺利完成四年本科学业。
  典型意义
  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检察机关立足本地少数民族地区实情,正确处理法律法规和少数民族习俗关系,依法办案惩治犯罪的同时,持续关注、鼓励救助少数民族未成年被害人,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其进行资助,顺利帮助其圆了大学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典型案例七: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为失足少年点亮心光
  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李某某(16岁)伙同他人窜至安顺某县中学附近,多次对该校的二十余名学生收取“保护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悔罪表现;另外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某属单亲家庭儿童,其父亲去世后,母亲外出务工,多年未归,其叔叔能够履行监管职责。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于2016年4月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某在其叔叔不知情情况下拿走200余元,检察官积极与李某某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防止李某某再次违规,检察官为其寻找到一份在汽车修理厂洗车的工作,希望其拥有一技之长,后李某某通过努力逐渐成为一名熟练汽车维修工,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在感受到关爱后,李某某主动资助两名孤儿,希望传播爱的力量,让困境中的人能够拥有美好的生活。2017年3月,李某某考察期满,检察官审查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考察期内发现被考察的未成年人违反考察规定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应因其存在违规情况而一律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综合考虑其违反规定的后果、造成的影响、一贯表现、社会评价等情况,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性和引导性。在考察期内,检察机关要随时关注其思想动态,加强帮教挽救,监督其履行义务,督促其监护人加强管教,切实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帮助未成年行为人人格矫正和引导评价作用,从而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实现人生价值,进一步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典型案例八:从“被害”儿童语言表达异常入手  抽丝剥茧有效防止一假错案件发生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铜仁某地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涉嫌强奸11岁女儿小梅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小梅用较书面化的语言详细地描述了自己被父亲强奸的过程,其陈述不符合11岁女童的语言表述特点,在排除其家人的干扰的情况下再次询问小梅,其说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其母亲所教。为了核实小梅的陈述和防止串证,检察官立即对其母亲李某进行询问,通过思想教育,在法理情的感召下,李某道出了实情:张某因李某未生育儿子,常实施家暴,李某记恨于心,其换上张某的鞋,将带有张某精液的纸巾丢到案发现场,并在椅子上踩出张某的鞋印,伪造案发现场后,利用小梅诬告张某。查明事实真相后,检察机关对张某进行法制教育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3月,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鉴于小梅家庭的特殊现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李某的行为,依法从宽处理。结案后,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部门检察官先后4次深入小梅的家中和学校,了解小梅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鼓励其做一个诚实守信、美丽阳光的孩子。
  典型意义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应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年成人的犯罪,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运用法律、逻辑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多维度、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分析判断。发现案件存在疑点,就需要检察人员以认真的态度去“求”,以正确的方法去“取”,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该案承办检察官客观、理性地审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从证据的细枝末节中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并将疑点一一解开,有效防止了一起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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