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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214只海龟死亡 另有近百只不知去向 浙江舟山特大贩卖海龟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05-23 18:04  来源:平安浙江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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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只海龟死亡另有近百只不知去向

浙江舟山特大贩卖海龟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缴获的海龟那么多,放了满满一个院子……”5月22日下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与宁波海事法院联合召开“守护海洋”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对首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披露。这批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舟山市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最。同时,这也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5人形成

贩卖海龟灰色利益链

海龟被称为海洋“活化石”,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渔民在捕鱼过程中,时不时会有海龟误入渔网,被误捕的海龟通常被渔民放生。对此,在舟山做了十几年水产生意的沈某某早已司空见惯,但朋友的一句话却让他改变了想法。

一次偶然的机会,沈某某在广东发现,当地有人高价收购海龟。经过朋友林某某的“科普”,他了解到,海龟几乎全身都是宝,价值千金,龟板、龟掌、龟肉、龟油、龟肝、龟胆等部位皆可入药。

于是,从广东回来后,沈某某开始有意识地收购海龟,并雇佣他人长途贩运给在广东的林某某。从渔民手里七八块钱一斤买回来的海龟,转手就能以20块钱一斤以上的价钱卖掉,有的海龟甚至能卖到1万多块钱一只,巨大的差价让林某某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使下,他的“海龟生意”越做越大,并逐渐形成了收购、运输、贩卖“一条龙”的“产业链”。

 

缴获的海龟

 

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与沈某某有相似“从业经验”的,不止一个。同样在舟山做水产生意的杨某某、陈某某一伙,以及刘某某一伙,在得知“海龟生意”有利可图后,也纷纷进入其中,充当起收购、运输、出售、居间介绍等角色。在这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渔船老大从误捕转向主动捕捞,码头人员积极搜索“货源”居间介绍,运输人员、搬运人员从旁协助,最后形成了一条较为稳定的贩卖海龟灰色利益链。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明知出售、购买海龟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在舟山定海、普陀的各个码头收购海龟,雇佣姜某某等人长途贩运给广东的林某某等人。根据现有证据,全案涉及214只死亡海龟,另有近百只海龟不知去向。

5月22日上午,舟山市检察院就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的3件15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以“检察蓝”捍卫“海洋蓝”

今年3月,舟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普陀区检察院正在办理一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沈某某等15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龟,数量巨大,对海龟物种以及海洋物种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决定对这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国家公共利益受损部分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这批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件之间互有交织又相对独立,如何理清侵权因果关系、合理地确定各被告的责任,难度不小。为此,舟山市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组,负责这批案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办理,并加强与普陀区检察院的沟通指导,及时跟进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展,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

经过仔细审查和提审,办案组对管辖法院、检察院适格主体、被告侵权事实及证据、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各被告的责任分担、确定诉讼请求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尽管15名被告有些未全程参与海龟贩卖,或负责收购、出售,或负责运输,或进行居间介绍,但他们每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被破坏的事实,是海龟捕捞、收购、运输、出售灰色利益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旭征介绍,检察院请求法院判令15名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657.6万元、鉴定评估费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这3起案件的刑事部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