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调而不履”现象。如何让“纸上权利”真正变成“真金白银”?近年来,江苏金湖县法院针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采取履责担保、违约惩戒、转帐给付等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2018年,该院共审结普通民事案件3194件,调解撤诉率为51.61%,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仅为9.1%。
调解+担保,提升案件履行率
在金湖法院调解室里,速裁庭法官阚春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很快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考虑到被告人暂时经济困难,为预防日后生变,再次侵害原告的利益。于是,在阚春波的主持下,被告人找来了做建材生意的哥哥提供担保。
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该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尽量敦促当事人当庭履行。没有履行能力的,要求其发动亲戚朋友代为履行,或由有履职能力的人提供担保。
据该院副院长杨海平介绍,调解担保,可以把被告的履行义务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进行有效“捆绑”。一旦被告人违约,其履职行为可以依法直接“转嫁”给担保人,由担保人代为履行。2018年,该院调解案件中属于给付金钱案件共973件,除当事人主动履行或其亲友代为履行外,其余127件均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由于担保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案件都能履行或执行到位。
失信+惩戒,加大违约成本
“当事人缺失诚信现象,在调解实践中时有发生。”该院民一庭副庭长柏忠山介绍说,部分当事人实际并无履行意愿,而是企图通过调解方式拖延给付、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权利。
对此,该院要求承办法官在调解时,提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载明,对方如不按时履行则需支付延期利息或其他惩罚性赔偿,以增加义务人拒不履行成本。
柏忠山例举了一起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讼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原告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为防止被告再次拖延给付,法官提示原告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如不按时履行原告放弃的利息仍由被告承担,并要支付延期利息等条款。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惩治被告失信行动,执行法官按照协议内容全额进行执行。
支付+转帐,方便案件履行
“以往对于分期付款的案件,我们都要求权利人每次到法院办理领款手续,这不仅给权利人平添诸多麻烦,也增加来往费用。”家事法庭法官万玉琴说。
为改变现状,该庭在司法实践中勇于创新,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款直赔机制做法,在调解书中直接列明权利人的银行账户等内容,要求义务人直接将给付款项打入账户。同时,承办法官在义务履行期限截止前及时回访义务人,询问其履行情况,并告知其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按时履行。
据介绍,2018年以来,该庭调解的90余件赡养、抚养等给付纠纷案件,均采取由义务人向银行账户直接打款的方法。双方支取两便,有效减少当事人不必要麻烦,深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