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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打人、砸车、堵锁眼……碰到这种事,请立即举报!

2019-05-09 14:12  来源:山东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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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胁、打人、砸车、喷漆、

  堵锁眼、泼机油

  只因无法取得代理权便恼羞成怒

  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胥某杰、王某、王某鉴、张某、张某周、陈某勇、张某某等7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经商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9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的妻子李某经营某品牌手机业务。2016年5月份,王某意欲取得该品牌手机商河地区的代理权(以下简称代理权),由于资金、人脉不足,便找到被告人胥某杰希望由其出面取得代理权,被告人胥某杰此后开始运作此事。

  2017年5月初,被告人胥某杰同李某找到负责某品牌手机销售的总经理曾某辉,表达了其想取得代理权的意向,因该公司经营模式为直销模式,故曾某辉拒绝了胥某杰的代理要求。胥某杰意欲通过关系向曾某辉施压,并让其在一周内答复。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胥某杰和曾某辉电话沟通后因得知无法取得代理权而恼羞成怒,和被告人王某商议通过给负责该品牌手机销售的某公司商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制造麻烦的方式进行报复并迫使曾某辉同意其取得代理权。后胥某杰找到被告人王某鉴,让其听从王某的安排,王某鉴同意了胥某杰的安排。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杰指使被告人王某,王某又纠集被告人王某鉴实施了一系列持械随意殴打、恐吓办事处员工以及用胶水堵办事处办公室门锁锁眼、打砸员工车辆等任意毁损财物的犯罪行为。

  经统计,堵锁眼8次、打砸员工车辆4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93元,威胁、恐吓员工不得继续在办事处工作,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生活及办事处的经营,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杨某凯2次轻微伤等,这一系列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该行为属于“恶势力”。

  检察官认为,该案使得某品牌手机员工人心惶惶、安全得不到保障,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体要件。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胥某杰在获取某手机商河代理权未果后,遂对该品牌手机代理商进行报复,纠集人员形成以被告人胥某杰、王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王某鉴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张某周、陈某勇、张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通过堵锁眼、打砸员工车辆、持木棍殴打威胁办事处员工等方式,多次针对办事处及员工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商河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故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是一起为取得代理权而引发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胥某杰申请代理权被拒绝后而心生不满,为泄愤报复而纠集多人,针对该品牌商河办事处员工、车辆及办公场所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砸车、堵锁眼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办理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净化了商河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什么是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检察官提醒

  市场经济不是“无法”之地,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同时企业在遇到犯罪分子收取保护费、强揽合同、滋扰闹事等有针对性的,对日常经营活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切勿幻想“花钱了事”,应该及时报警,通过法律手段,积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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