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研究通过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统一把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省检察院对进入检察环节的全部涉黑涉恶案件予以阅卷指导,全面统一严格把关。成立由省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全国、全省优秀公诉人以及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等公诉业务骨干为成员的23人涉黑涉恶案件指导组,负责对全省所有进入检察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予以阅卷指导,出具书面阅卷意见并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审查审核。
《规定》强调,各市、州检察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由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具体负责,指派专人或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省检察院派员阅卷指导的同时,市、州检察院也应指派检察官全程参与,统一严格把关,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办案质效。
《规定》指出,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涉黑案件和重特大涉恶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机制。从青海省检察机关抽调26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实战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成立青海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团队,由省检察院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案件程序关,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规定》要求,要强化提前介入,落实捕诉一体。同级检察机关对所有涉黑案件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涉恶案件,要按照省检察院与青海省公安厅制定的协作配合意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形成书面引导侦查建议。介入检察官应当同时承担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提前介入期间不得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讯问、询问工作。
《规定》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对检察环节涉黑涉恶案件的对下指导,有效提升涉黑涉恶案件办案质效,确保全省检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办案标准一致、司法尺度统一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