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分别在2001年、2017年经过两次修改。今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吸收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赋予法官司法权力和加强保障的同时,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新修订的《法官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本报邀请了辽沈地区的专家学者以及一线法律工作者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新《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以及职业保障等方面所作的修改完善及其目的和意义。
解读嘉宾
省法学会学术部主任 王嘉彧
全国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宗胜
沈阳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丁鹏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 夏婷婷
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闻芳谊
辽宁法制报:此次《法官法》全面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从国家层面来看,大背景又是什么?
王嘉彧:此次修订《法官法》就是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这一立法目的在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从新旧法的对比上看,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的监督,并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也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法者,国之重器也。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对《法官法》进行系统修订,不但有助于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行稳致远,而且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化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对人民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官法》作为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必须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作出修改完善,这也适应2018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
辽宁法制报: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在实施员额制和遴选制改革,此次《法官法》的修订与这些改革经验如何相辅相成?对于法官的选任有何改变?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等任职条件变化体现了哪些顶层设计的思路?
丁鹏: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对立法层面健全完善法官选任、员额制、遴选制等方面提出了迫切需求。
改革前法官选任的方式较为单一,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任法官的比例不高。为了回应改革和现实需要,本次修法对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渐成型的员额制和遴选制在立法上予以确定,规定了员额要根据案件数量、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调整确定,并规定中、高级法院可通过逐级遴选机制选任审判人员,确保中、高级法院人员具有专业素质和丰富经验。
在法官的选任方面,新法既严格限制了选任法官必须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并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也在选任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即可以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一方面从严限制了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另一方面也打破封闭的选拔方式,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选拔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
在法院院长的任职方面,本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院长等的任职条件。要求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确保了人民法院领导层面的专业化,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有些法院领导只管行政而不懂业务、不审案件的局面,同时,要求法院的领导层均有法律职业经历,让任职的领导能够客观评审相关案件,能够对司法规律有经验性的认识和把握,更符合审判机关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领导机制的总体要求。
辽宁法制报:新法首次提出“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应依法提请免除职务”,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等规定,完善了法官任职回避事项及离职后就业限制,并要求设立惩戒委员会。这些规定释放了哪些“严管”信号?
李宗胜:对一个组织或者一个行业通过法律形式进行“严管”,其意义在于增强职业自律性、社会监督性,提升这一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对法官职业要求严于其他职业,是要求进入到这个行业的人员具备较高的修养和素质。
我们还应该看到,“严管”的另一面就是“厚爱”,只有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奉公、审判技术过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审判队伍,法官这个职业群体才会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才会让党放心,才能肩负起维护法治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
从本次修订的内容来看也体现了上述目的——法官既承担对法律具体使用的实务性工作,还承担判断和调整社会矛盾的社会性工作,更有政治性工作,法官员额制不是终身制,要采取考核,确定是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胜任;对法官兼职的禁止性规定和回避制度,主要考虑到法官作为享有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职业,要封堵滋生腐败、利益输送、丧失公信力等有损于职业尊严的渠道;法律条文设定相关制度后,应体现出相应的后果,否则,法律条文就成为倡导性规范,而对于公职职业规范,一般不采用这一方式。所以,要规定设立考评委员会及惩戒委员会,成为法官职业常态化奖惩机制,与违纪以及触犯刑法等规定相互衔接,从而实现“严管”与“厚爱”的有机统一。
辽宁法制报:新法对法官职责进行细化,并在义务和权利方面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完善了职业保障内容。请谈一谈有什么感受,新法实施后对法官职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夏婷婷:新法对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都作了重要的制度安排。我们欣喜地看到保障法官职业权益这些亮点制度,如对法官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进行了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设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并提出因依法履职而面临危险的法官及其近亲属可由法院、公安机关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给法官公正履职提供了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解除了法官的后顾之忧,为法官依法履职营造了所需的社会环境。
我们高度重视新《法官法》的学习,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学习新《法官法》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新的立法精神,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提升司法能力为主线,加快推进沈阳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辽宁法制报:新法对法官的工作经历和年限要求作出了调整,这一调整是出于什么考虑?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使法官晋升空间大大提高,这一规定能解决现实中哪些问题?
闻芳谊:新法中删除了法官必须年满23周岁的年龄条件,要求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这样的修改首先一定是出于在司法实践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工作年限的要求,意味着将提高整个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国家在个人工作经验的要求上逐步严格,是实现推进法律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脱钩,并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这一修订首先能够解决一个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基层法院处理案件的质量问题。原来的一线办案的法官职业尊荣感不强,在《法官法》修订后,基层法院法官的晋升空间大大提高,就此提升了一线办案法官职业地位,使得处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线法官做到独立审判,缩短审理周期,同时还能提高各类案件的司法审判质量;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能够尽快冲破司法制度改革的瓶颈,律师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会存在其他不必要的如“走关系”的顾虑,建立了一种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防止冤假错案出现,进一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