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车过程中,司乘人员把车内垃圾往外扔,被城管部门重罚1000元。当事人认为这是微小过错,应批评教育了事,因而拒绝罚款。日前,法院作出裁定,支持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车窗抛物,这是不少司乘人员犯过的错误,主管部门对其处以重罚,法律依据何在?车窗抛物被重罚,在广西尚属首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热议。
车窗抛物 罚款千元
2016年4月13日15时36分,覃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轿车,在柳州市城站路与红光路交会处,从车内往外抛撒装满垃圾的塑料袋,被摄像视频抓拍。随后,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其罚款1000元。
2016年8月6日14时42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车辆,在柳州市驾鹤路平安宾馆旁,从车内向车外丢弃矿泉水瓶,被摄像视频抓拍。事后,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其处于1000元罚款。
2016年9月24日7时28分,韦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轿车,在柳州市广场路与解放北路红绿灯交会路口,从车内往外丢弃果皮、废纸,被路口摄像视频抓拍,被柳州市城市管理局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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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4月起,覃某、陈某、韦某等10余人在柳州市区驾车时,因为向车外抛撒塑料袋、矿泉水瓶、果皮、废纸等垃圾,被路边摄像视频抓拍,或被市民偷拍举报,经柳州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容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实取证,当事人亦承认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
2018年1月2日,柳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上“车窗抛物”人员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然后以刊登报纸方式公告送达。然而,这10余人认为处罚过重,均拒绝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4日,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覃某等人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覃某等人仍然置之不理。
证据确凿 法院支持
2018年9月1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本案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司乘人员车窗抛物该不该罚?城市管理局有无处罚权?罚款1000元依据何在?
覃某认为,向车外扔废弃物,这是不少国人的陋习,应以教育为主,而动辄罚款千元,既不合国情,也无法律依据。如果车窗抛物挨罚,那么,骑自行车、电动车或行人抛物为何不罚,法律公平性何在?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称:他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应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至于骑自行车、电动车或行人抛物为何不罚,这是因为法律还没有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等人在行车中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违反了国家和我区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柳州市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覃某等人作出罚款壹仟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覃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覃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城市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其处罚程序合规。
2019年3月27日,城中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柳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限处罚 合理合法
2015年,柳州市在创建文明城市中,实行有奖举报“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的活动。仅一年时间,市民举报投诉达5300多次,立案3542件,罚款33万多元。
2016年4月10日,柳江区居民练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CL8××轿车,在柳州火车站旁车窗抛物,被视频拍个正着,经市容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实,被处罚1000元。这是广西首例视频抓拍“车窗抛物”被处罚的案例。
练某在外地工作,法院裁定生效后,他立即委托家人缴清了罚款。他说:“多少钱都愿意受罚!如果这事被曝光,还是觉得挺丢人的!”
被处罚的车主韦某告诉记者,他开车20多年了,塑料袋、果皮、废纸等都是随手扔出车外的。“如果没有被强制罚款1000元,还真改不了这20多年的小毛病!”韦某不好意思地说。
城管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机动车在行驶中,车窗抛物是一个危险动作,给其他车辆或行人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一是后车为躲避丢弃物,很容易发生剐蹭或追尾事故;二是车辆在运行时,把物品抛出容易砸到后车,杀伤力极大。
“特别是在高速行车过程中,后车为紧急避险猛打方向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车窗抛物发生撞死撞伤的案例,每年都有发生。”一韦姓执法人员说。
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仁聪律师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也作了类似规定。“罚款1000元算是比较严厉的,已经到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仍然是合法的。”林律师说。(黄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