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桥巩车队”罪有应得
广西来宾市中院对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终审裁定
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年等8人强迫交易上诉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4年以来,王某年等人自行购买货运汽车自发成立“桥巩车队”,并以武宣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武宣县汇力矿业有限公司在桥巩村土地上建厂、应当优先照顾本村人员劳务为由,要求参与二公司的矿石、矿粉运输业务。得知二公司已将厂区至码头的货运业务全部交由相应的码头方承接后,他们就通过王某年建立的“桥巩车队工作”微信群组织团伙成员围堵宝丰公司、汇力公司货运通道。从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王某年等人为达到获取宝丰公司、汇力公司货物运输业务目的,先后多次实施围堵被害公司货物运输通道,甚至殴打公司相关人员,迫使被害公司接受该车队提供的运输服务。
该恶势力团伙通过有组织的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宝丰公司、汇力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3793.82元,损害了被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商业信誉。该犯罪团伙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严重损害当地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2月27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某年等12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宣判后,王某年等8人不服,上诉至来宾市中级法院。
来宾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年等8人多次有组织采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未达目的后采取拦堵道路方式,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43793.82元,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该作案团伙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予严惩。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莫积斌 江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