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的著名小说《红玫瑰与白玫瑰》有这样一段经典开头:
也许每一个男子全都有过这样两个女人,至少两个。娶了红玫瑰,久而久之,红的变了墙上的一抹蚊子血,白的还是“床前明月光”;娶了白玫瑰,白的便是衣服上的一粒饭粘子,红的却是心口上的一颗朱砂痣。
这段话常常用来比喻爱情中的得与失。
然而,在经历七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四年多的法院工作经历后,对这段话有了我作为法律人的特别领悟。
我想,逻辑与经验,应该就是法律人心目中的红玫瑰与白玫瑰吧。
在法律人心中两者都是真爱,无法做到非此即彼,缺失了其中任何一个,法律的生命都是不完整的。
记得十一年前我初入法学院,教授教我的第一句经典法谚,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
对逻辑与经验的理解,可以说是我法律人生的启蒙。
在法学专业学习中,我们学的不仅是法律规则、条文和理论,更多的是感受逻辑的魅力,我将之调侃为:
法律人与“红玫瑰”的相遇时间
经验是什么呢?
那时的我其实是非常模糊的。
直到2014年,我硕士毕业进入法院工作。从一个个鲜活的、生动的案件中我感受到经验在法律人生命中的分量。
我想将这个过程称之为:
邂逅法律人生中的“白玫瑰”
作为一个“科班出身”的法学毕业生,最开始进入基层法院工作时,我是自信满满的。
那时候我坚信自己掌握了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
解决基层法院的诉讼纠纷,应该不是什么难事吧?
然而,
在之后处理案件、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现实很快给我上了生动的教育课。
我发现,
离开了经验的逻辑是不可能帮助法律人妥善解决问题,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原告没有提供借条,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辩称并非民间借贷,系其他法律关系,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
当这样一个案件摆在我们面前,
其实,从逻辑规则的角度来说并不复杂。
逻辑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案例中,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关系,所以,如果单纯依靠逻辑,类似案件的结果应该是: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然而,
进入法院后我遇到的几位法官,在面对类似案件时,无一例外、不厌其烦地都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有些法官调查后认为可能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还会耐心告知当事人另案解决的途径。
于是,我渐渐明白,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和判例,更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
最初在我看来似乎与本案并没有什么关联性的工作,往往是法官仰赖长期的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智慧,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看似简单的表象下,抽丝剥茧地找出其可能掩盖的复杂的法律关系或事实,从而尽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过程。
这对于法律人,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律人来说,非常重要。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又有另外一个疑问。
这是不是意味着,对于法律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律人来说,经验要比逻辑更重要呢?
不是的
四年多的法院工作经历同样告诉我,法官如果只仰赖经验,就案办案,以日常经验替代逻辑,难免会造成差错。
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房东投保了财产保险,房东将商铺出租给房客,房客遇暴雨损毁了货物,保险公司理赔后将理赔款全部支付给了投保人也就是房东。房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房东要求获得赔偿款。
以经验的思维来说,这样一个案件摆在我们面前,思考的第一要素会是什么?货物是房东损坏的吗?
明显不是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不是房东损坏的,房东为什么要赔呢?
这个案件,如果是在房东不赔偿的前提下处理是有些棘手的。
更何况这是一个具有示范性效应的案件,在它身后,还有几百个等待以这个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解决方案样本的租客。
在研究处理方向时,主审法官问了我一句,如果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待这个案件,有没有什么好的思路或者解决方案呢?
我们详细讨论了保险法上“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
事实上,我认为从这两个法律逻辑规则出发,再寻找相关的保险法条文支持,是可以要求房东对房客进行相应补偿的。
很开心的是,法官当时郑重采纳了我的建议,该案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在类似的经历中,我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逻辑与经验对于法律人来说,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与法律结缘的十一年,我一直在思考:法律到底是什么呢?
在我看来,法律其实就是规范我们整个社会环境的秩序。
法律本身不在于法律条文是什么,法条的目的是为了让群体性的生活更加有序。
法律所处的这个秩序和环境是在不断迭代和更新的。
而推动这个机制不断迭代创新的动力在哪呢?
就是我们法律人
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层面,其实就是通过经验不断积累,促进逻辑趋于完善,从而让法律变得更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需求的过程。
所以,我想,当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时,他所表达的绝对不是经验与逻辑哪个更重要的意思,逻辑与经验对于法律生命同等的重要,经验离不开逻辑,逻辑同样离不开经验,他们是法律人生命中同为真爱的“红玫瑰”与“白玫瑰”。强调一方面的重要性,不等于否定另一方面。逻辑与经验应该是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只有这样才是完整的法律人生。(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