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傍名牌”的代价
广西南宁市中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品牌和商誉,让“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在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4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中院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情况,发布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侵犯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著作权,科技公司被起诉
2011年,南宁轨道交通集团通过委托设计方式取得“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于2011年10月12日正式对外发表。南宁轨道交通集团随后将之作为南宁轨道交通标识及企业标识使用。
2011年10月13日,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同意,擅自将上述作品申请注册了第10064070号商标。2014年11月14日,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广西某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月13日,广西某材料有限公司又将该商标转让给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认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侵害了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起诉到南宁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南宁轨道交通集团“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的行为;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南宁轨道交通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6.3693万元,合计76.3693万元;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未经许可使用“乌玛”商标,餐厅构成商标侵权
南宁市某餐厅未经许可,使用与广州市时尚芭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时尚芭莎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如经营场所用了“乌玛”“乌玛市集”等字样,发布“乌玛市集”招聘告示牌等,与时尚芭莎公司注册的商标“乌玛”很相似。2017年8月,时尚芭莎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起诉到南宁市中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市某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餐饮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所接受的服务来源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时尚芭莎公司未按法院要求提供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证据,法院对时尚芭莎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判决南宁某餐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擅自使用知名企业名称,米业公司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
广西南宁军盾米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南宁市军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盾公司)。2006年8月25日,军盾公司的大米产品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450101020293。军盾公司多次获得“广西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广西放心米”等称号。军盾公司“红盾”牌系列大米获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粮油产品及设备技术展示交易会金奖。
2014年,军盾公司与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大米委托加工协议》。2015年1月,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军盾公司生产了一批次的大米,此后未再委托生产、加工。军盾公司于2017年发现,中石化南宁分公司销售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晚籼丝苗米”,擅自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及QS标识,遂向南宁市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军盾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及相关标识具有合法权益,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晚籼丝苗米”擅自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及QS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当日公布的案例还有:微软公司与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汽配店侵害商标权案;柳州市某锁业有限公司与何某专利申请权权属案;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网络通信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徐某侵害经营秘密案;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瓷砖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满红介绍,南宁市中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构建和优化首府优质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8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39件,审结781件,结案率83.17%;2019年截至4月20日,该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86件。南宁市中院民三庭于2018年6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为广西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集体。(魏素娟 屈勇强 孙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