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鸟类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两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尚某等13人要求其承担野生鸟类生态资源损失费;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尚某等4人要求其承担所有受害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所有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图为检察人员到扣押毒鸟制品的冷库现场取证
这是全省首例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首例“一案两诉”并提出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案件。
何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公益诉讼、一类是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