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获悉,两人因走私穿山甲鳞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五年。
2016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叶某某将穿山甲鳞片夹藏于装木材的集装箱内,以木材的名义从尼日利亚运至中国,并于同年9月21日抵达上海,经叶某某雇佣及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具体操作该批货物的报关事宜,联系了晟某公司,并冒用“吉尔子发”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将该批货物以缅茄木大方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
上海海关查验部门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机检时,发现集装箱内有异常情况,经开箱人工查验,查获用编织袋装的动物鳞片101包,共计3110.05公斤。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鳞片均来源于穿山甲Manis,属动物,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309,920元。
穿山甲鳞片
在庭审中,检察官从一张被剥去鳞片的穿山甲照片,展示收购穿山甲鳞片背后手段的残忍程度,着重说明穿山甲被捕猎后生态的难以恢复性,从而揭露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最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期间,在一名主犯不在案、另一名主犯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上海检察院第三分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涉案手机电子数据,并对手机聊天记录进行仔细梳理,结合出入境记录、其他涉案人员供述等在案证据, 从而固定犯罪事实。(佟继萍 汪东峰)